小邪魔 发表于 2011-4-20 12:34:53

涉及到“用工之日”的解释,目前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所以,双倍工资一说看当地的仲裁的理解。
看案例的意思,张三要主动离职啊,建议还是书面通知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则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有个小疑问,如果公司同意和员工续签合同,且和原合同约定条件一摸一样(当然工资也不变),而现在该岗位的市场工资以提高,员工岂不是要吃亏?签吧,工资跟不上;不签吧,还没有补偿金。情何以堪!

HR剑客 发表于 2011-4-20 12:40:09

要说的大家都讲完了,我就装作打酱油吧!

巫桃生 发表于 2011-4-20 14:16:38

上面答的很好了,我就作为学习路过了。

游泳小鱼 发表于 2011-4-20 15:19:13

{:4_78:}
   

xuefairy 发表于 2011-4-20 15:28:08

1.张三合同到期日是1月30日,而在2月至5月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视同已与张三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则不能申请)。
2.增加工作岗位部的分可申请补贴。

Debbie.liu 发表于 2011-4-20 15:41:22

回复 4楼 芋儿 的帖子


   

那米走车草 发表于 2011-4-20 16:23:29

回复 4楼 芋儿 的帖子


  支持这个观点!

幸福飞娃娃 发表于 2011-4-20 16:44:50

妞@小懒猪 发表于 2011-4-20 16:48:5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每日支付两倍工资;
  未交社保的应补缴,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半年按半年;

宏志 发表于 2011-4-20 16:56:58

学习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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