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你們公司有給嗎﹖
今天公司保安部八成保安員上訴﹐要求公司按照深圳市相關規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支付其高溫津貼﹐詢問勞動局及社區工會如何鑒定哪些人需要高溫津貼及如何支付這筆津貼﹐勞動局回復﹕目前政府沒有一個明確的測量標准﹐只是說溫度達到了就要給。我感到迷茫地方﹕每天的溫度都不一樣﹐且一天之中早中晚的溫度也不一樣﹐如何來鑒定這個溫度是否達標﹐有沒有專業的政府機構來測量﹐是否一天中不達標的小時公司就可以不用支付高溫津貼呢﹖ 反正我们公司没给~~哎~~ 我们这的高温津贴是按月发的,就没有你们这种问题,处理比较方便 政府虽然下达了文书了,貌似没有强制,所以偶们公司也没有{:5_252:} 你们是台企吧,这玩意也值得去研究?不给是否违规我不知道,但你不给起码应该不会有人去告你吧 我们公司是7、8、9月办公室人员每个人110元。 我们公司没有哦,也没收到过员工关于这方面的投诉或者意见 办公室没有啊,但是下面车间有的部门有。 高温费是福利,所以我们公司没有 回复 1楼 lilac0094 的帖子首先,您须要明确几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
2、《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厅等部门颁布的);
3、《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广东省卫生厅等部门颁布的);
4、《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其次、对于保安人员的要求,您须要进行界定:他们的工作场所是不是属于“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情况,若是,则须要给予。
最后,对您提到的每天温度不一样,需要进行测量的问题,请看以上1、2规范性文件中指的是最高气温,而不是要求进行测量看是否达标;再者,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6、7、8、9、10月这五个月,那就说明这个时候的气温是已经属于高温,若是您能将工作场所降低到32°(含)以下,则不必要为此烦恼。从人性角度出发,这样过于计算,最后把人心都计算没了,谁还来给您公司一起发展呢?个人认为:这部分确实会给企业增加一部分成本,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更应该向管理要效益。哈哈。
随便提醒一下:
1、“非高温作业人员”,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和粤劳社〔2007〕103号文,是指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的室内作业人员。
2、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对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但在计算最低工资时予以剔除),如果企业未及时足额发放,将被视为克扣或拖欠工资。企业并应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明确。而对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属于职工福利范畴,不计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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