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倩 发表于 2011-5-13 14:39:15

因工作调动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维权

      事情起因:2011年5月7日,一朋友小文打电话过来跟我诉苦,说跟老板吵起来了,我问她为什么?她本是公司广告部的审批文员,周六没有出去办事,人事主管安排她跟其他办公室的行政文员去工程部车间协助工程花瓣除锈工作,因她们从来没有做过这类工作,而且东西比较重,就抱怨了几句,也不愿意做,这里刚好老板下来听到了,就用很粗鲁的话骂她,小文就跟老板吵起了,然后老板说你不做就回办公室坐着。就这样,小文就没有参与该项工作。2011年5月10日上午,该公司人事主管找小文谈话,说你被公司辞退了,你把工作交接好,公司给你结算工资,你就可以走了,小文回答说辞退可以你按法律法规过来。行政主管没说什么。因小文怕公司不让她上班了,就把5月份的考勤卡拿过来了,5月10日上班,上午小文出去办事了,下午回来时发现通告栏里有她的开除通告,内容如下:

关于对陈晓文违规事件的通报
5月7日上午,根据公司安排与要求:为了充分体现换岗体念和考核员工团队精神和心态,倡导互帮互组工作,安排部分行政人员参与工程花瓣协助除锈工作。
上午8:50左右,行政部通知业务部陈晓文、卷帘售后王伟平两员工时,其中陈晓文言辞坚决,当场回绝:“不去”,并对调派指令不屑。
下午,公司领导主动动员该两位员工,参与协助工作中,两位员工推推拉拉,漫不经心。也许感觉脏污,便故作姿态,拈轻怕重,嘀嘀咕咕。业务部陈晓文为了表达对领导的不满,并开口骂人,说出:“你不是人”之类的话。事后相关部门与其沟通,依旧认识不足,我行我素。
同时,于5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根据监控视频和保安人员证实,业务部陈晓文私自偷取考勤卡并一直随身携带至今。
经研究决定:
1、 陈晓文员工不服从管理工作安排,故意顶撞上级,同时恶语相向,行为恶劣,已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按照鉴定《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给予陈晓文罚款50元;
2、 同时考勤卡为公司财务,归属行政部管理,个人无权私自携带,存在营私舞弊现象,蓄意扰乱公司管理秩序,给公司带来极坏影响;
3、 结合以上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书》签订第八条:给予陈晓文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开除处理,即日公布生效;
4、 务必于三日之内将工作完整交接业务部,同时在期限内搬离宿舍,否则按相关规定要求其支付并赔偿相关费用;
5、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相关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损失,按照《劳动合同书》依法追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报                                          

行政部
                                                  2011/5/11
(通报上有盖该公司的办公室章)
小文看到就这个就把通报拿着出去复印了一份,把复印件贴上去了。5月11日上午,小文去公司把工作交接了,双方确认签字了,但是公司并没有给她结算工资,跟他说5月12日上午给她回复。5月12日小文依然在办公室等通知,公司人事主管找她谈话,跟她提了三点要求:
第一:把小文五月份的考勤卡还给公司;(实际上考勤卡已经还给公司了,但是公司不承认)
第二:把通报批评的原件还给公司;
第三:自己写一份辞职单。
针对以上三点,很明显公司是不对的,小文也不知道怎么办,打电话给问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熟悉,只能告诉她,辞职单不能写。原件也暂时不还,因为不知道还给公司了,公司会不会给她工资。我建议她去劳动行政监察大队投诉,无奈,行政监察大队不受理,让小文去申请劳动仲裁。
    小文在公司的情况如下:2010年3月11日入职该公司,合同签订两年,公司每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但从未支付加班费,社保去年一直未交,今年在小文的要求下,于2011年2月份开始缴纳社保,开除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

各位大虾们,你们针对此事件有什么看法了,如果是你,你怎样维权了,对小文在维权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建议。请发挥你们的才能吧。

每一个回答者的答案精彩度,都会有奖励送上的。届时根据每位回答的精彩程度,选出答案最合适的一名,发送悬赏!
因为考虑到此贴为问答形式,所以暂时以“回贴仅作者可见”形式。最后选出最佳答案的时候公开此贴回贴内容并同时发送悬赏






最佳答案已经公布,是常诚的。谢谢大家的积极热情回贴。为公平起见,回复的内容已经设置为所有人可见。




本帖最后由 欧阳倩 于 2011-5-18 11:0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欧阳倩 于 2011-5-18 11:11 编辑

常诚 发表于 2011-5-13 14:39:16

我说说我的意见:

先说看完通报的感受:行政部写的通告还是不错的嘛,不过除了有错别字之外,还有指鹿为马的本事(我是针对楼主所说的事实相对比),哈哈。

但就是有这样的本事,这份通报中还是存在问题的:
1、“陈晓文员工不服从管理工作安排,故意顶撞上级,同时恶语相向,行为恶劣,已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那么公司规定在哪里?没有表述清楚,是否以公司规定给予惩戒,不能推断出来。通报中的这部分内容已经形成文字证据掌握在员工手里,若是这部分的文字与事实不一致,且员工本人掌握事实的相关证据,那么,员工可以主张名誉损失的;

2、“按照鉴定《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给予陈晓文罚款50元。” 罚款的用词不对,员工可以要求返还,具体看我的帖子:《公司到底有没有处罚权和罚款权?》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6662;

3、把员工拿考勤卡行为定性为“营私舞弊”,这个过份了,营私舞弊的判断,是须要参考《相关法律来衡量的,这公司竟然这样轻率地把拿考勤卡定为“营私舞弊”,还在通报中说:“偷取考勤卡”,是否“偷取”不是公司判断,应该是司法机关判断的。若是员工没有“偷取”,员工同样可以主张名誉损失的;

4、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书》签订第八条。”这个第八条是什么,不知道,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要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再说红色字体的那段:

1、可以申请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及50%的赔偿金;
2、要求补交入职到2011年2月期间的社保;
3、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日告知(晕,这个公司用的是开除方式),可以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4、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1.5个月,因为入职已满1年多;(补充:违法解除是双倍)
5、要求返还罚款50元;
6、若是楼主陈述的事实与通报中的描述不一致,且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该公司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和名誉赔偿。

如何维权:
首先去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就去法院申诉。不过,现在很多人都觉得个人力量斗不过公司,自己的时间、精力上都会受到损失,放弃了。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5-13 16:18 编辑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5-13 14:55:33

先占沙发!
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不会吧!请问你是以什么理由投诉的,会不受理。
建议以加班工资和社保为突破口申请劳动仲裁,毕竟处罚这块公司有视频可提供,会对劳动者不利!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5-13 15:01 编辑

温州小兵哥 发表于 2011-5-13 14:57:07

    首先要说的是,楼主上面的名字写让我一时没有区分,有小文和陈晓文,应该是同一个人吧。
仲裁是必须的,另外我代晓文写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仅供参考。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陈晓文,性别:男/女,生于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原系有限公司职工,原工作职位:广告业务部审批员。
被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一、申请仲裁的要求:
1、要求被诉人退回对申诉人的行政罚款50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2011年4月份及5月份的2倍工资计   元;
3、要求被诉人补交2010年3月到2011年1月份的社保;
4、要求被诉人补发本人入职以来的加班费计    元;
5、要求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为本人一个月的工资计   元;
6、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元。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陈晓文自2010年3月11日入职于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0年3月11日2012年3月11日间的职务:广告业务部审批员,在工作任职期间能出色完成公司交界的各项本职工作任务。于2011年5月11日被公司通告开除,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到本人,也无从协商。并要求本人做了工作交接,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
1、        用人单位固然可以利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并对违纪员工进行一定“处罚”,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内容明显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应得不到司法认可,也不能成为处罚员工的依据。再者说公司订立的处罚制度不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程序民主,就是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而是企业方面单方可以“为所欲为”的制定。二是内容不合法, 单位制度的规章制度,其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故要求公司返还被处罚的50元。
2、        公司已经开除了本人,不支付本人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本人自2010年3月11日进入公司以来,直到2011年2月一直未从办理过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全额补交本人的社保。
4、        公司未从支付过加班费用。有工资条与本人的考勤证明为证。
5、        本人来公司应聘是广告业务部审批员的工作,近期该公司以不正当理由调换本人的工作,未经商榷,执意要求本人无条件执行,此要求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并以此为条件开除本人在公司的广告业务部审批员一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诉单位应支付本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极大的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申请,恳求贵委依法裁决,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附件:
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份(共2页)
2、        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证明系被诉单位员工文件1份
申诉人:陈晓文
                                                                 2011-05-13
请各位多多指教,当做练习一下(因为以前没有写过;P )
本帖最后由 温州小兵哥 于 2011-5-18 09:49 编辑

shi_shuoyun 发表于 2011-5-13 14:58:59

地板强了

shi_shuoyun 发表于 2011-5-13 14:59:35

楼上两位动作真快啊

xuefairy 发表于 2011-5-13 15:03:06

回复 1楼 欧阳倩 的帖子
这公司真无奈,你朋友遇到极品了。
那里劳动监察大队为何不管呢,打12333投诉他们。
偶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补缴社保。
   

景逸轩 发表于 2011-5-13 15:06:25

1、申请支付2011年4月,5月上班时间的工资。8 X& O4 R' g' \1 {& `6 j, ~
这个应该问题不大,仲裁会要求单位举证的,一般没什么问题,况且本文主人公自己也有考勤卡
2、申请支付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 T6 O- R/ B9 V
这个不太好界定,说公司违规解除,但公司却证明该员工属于严重违法公司制度,这一点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公司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3、申请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 s& L3 e! I: A, X* H$ e) X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代通知金能否仲裁成功,要看最后是否界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合同的。
4、要求企业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未缴的社保! N' _6 z6 l) p+ K/ S
一般保险大多数都是办理补缴,相应个人也要补缴个人那部分
5、要求企业支会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小文超出法律规定时间的加班费。-
加班费可以申请,但是还是要看证据。

crystalme 发表于 2011-5-13 15:22:42

建议如下:
1、收集所有能收集到的有利证据,如考勤资料、通报批评公告、加班记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
2、辞职单拒签,因为不是自愿离职,是公司解除合同;
3、拿着证据去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金、补交入职到2月份期间的社保金、结算入职以来未结算的加班费用、还有未支付的劳动工资;
目前就想到这么多,嘿嘿。

Mark.Yao 发表于 2011-5-13 15:57:41

终于看到了完整的案例。
如果,你朋友已经下定决心不想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了,就不要去填写离职申请。因为公司通告上已经明确说明了,公司开除你的朋友!何必要去画蛇添足呢……
但要确认,原件上面有无公司公章?
对于你的朋友来说,主要的就是收集证据准备仲裁!
我所能看到的公司的问题点,仅供参考:
1、公司通告中的第一条,所谓违反公司规定,规定是哪一份哪一条哪一款?顶撞上司、恶语相加的证据何在?
2、个人私自携带考勤卡属于蓄意扰乱公司管理秩序,给公司带来极坏影响。如何举证?
何为蓄意扰乱?何为极坏影响?
备注:这一点,没有量化的标准,公司是无法举证的。
入股对上述1、2条内容,你的朋友能够确定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内都没有相关条款支撑,尽管以这两条不合法、不合理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确定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
1、公司是否有过需要员工签收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2、或者有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并经过公告的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内是否有相关的约定;
4、当然,保险一点,可以确认一下是否有集体合同,有无相关约定;
以上几点,可以向公司工会咨询,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会由公会报告公司,因为公司没有做过任何的动作,事后的补救都是无济于事的。
况且,你朋友只要确保没有签收任何的通知、学习内容等即可。

对于仲裁的标的,自己需要想好,除了案例中提到的罚款50元、工资、加班费、社保等内容,应该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时候申请赔偿金比恢复劳动关系更能够实现,因为赔偿金金额双方还可以通过调解有一定的余地,恢复劳动关系就是“0”和“1”,双方估计很难调解。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3 16: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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