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的维权包括:
1、公司无权随便更改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
2、5月7日为周六,属于休息日,员工上班或加班,公司需支付加班公司。同时公司如果安排员工加班,需经过员工同意并且支付加班费(日工资的200%)。公司无权强制员工加班,以这个为理由辞退员工更是违法的。
3、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考勤卡问题,从公司的对员工的处理,属于偏重,估计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1、首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们看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1)不服从工作安排——安排从事非本岗位工作内容,公司在这点儿上站不住脚;同时恶语顶撞上级——这一点需要单位举证。同时这两点严重违法公司制度,也需要单位举证,同时也要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该制度;
(2)考勤卡不能携带,这个制度上是否有规定,单位需要举证,不能仅凭单位一句带来极坏影响就开除。
因此,如果单位不能举证,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2、补缴社会保险(2010.3-2011.2);
3、支付按日薪二倍支付每周的加班工资。
该公司在处理此事件时,多次依据《劳动合同法》,似乎是依法办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可见,所依据的法律,并不是和这件事匹配。小文的遭遇的缘由主要是得罪了行政部领导,因而小文可以向更上一级领导如是反映情况。
个人实践经历不足,希望ZL在收集到较完备答案后,取消仅作者可见的权限。。。。 回复 13楼 chaos_no 的帖子
谢谢你的支持!嘿嘿,小文是得罪了老板。呵呵,期待答案,会取消仅作者可见的权限的。 呵呵,想学习的心态一直不变!加油 其实这不是什么工作调动,应该属于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很正常,并不违法。
但是公司出的这个“关于对陈晓文违规事件的通报”就很蹩脚了,“经研究决定:1、 陈晓文员工不服从管理工作安排,故意顶撞上级,同时恶语相向,行为恶劣,已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按照鉴定《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给予陈晓文罚款50元;”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是什么内容?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违反了公司的什么规定?这些都没有明确说明,典型的糊弄人的做法。
“3、 结合以上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书》签订第八条:给予陈晓文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开除处理,即日公布生效;” 这条更不靠谱了,哪条“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这样开除员工?我还真没见过,《劳动合同书》第八条又是什么内容?
总之,这个通报没有明确说明开除小文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基本上是用来吓唬人的。
再看后面,人事主管提的三条要求,第一:把小文五月份的考勤卡还给公司;(实际上考勤卡已经还给公司了,但是公司不承认),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是没有信用可言,耍上无赖了;
第二:把通报批评的原件还给公司;本来可以还的,留个复印件也可以,但是基于公司第一条的行为,为防止他再耍无赖,先不要还给他;
第三:自己写一份辞职单。 为什么?或者说凭什么?
后话,这家公司在处理小文这件事时很心虚,因为实在是没有理由开除小文,可能是老板发的话,让人事主管把小文开掉,所以就想出这样的馊主意,先发通报吓唬你,然后让你自己写辞职单,这样还能省下经济补偿经。
作为小文也不用害怕,并不一定要马上去申请仲裁,可以在了解和掌握相关对策后和人事主管谈,据理力争,实在不行再去仲裁,你以为公司不怕吗,他不占理,去仲裁对他有什么好处! 补加班费和社保,但有时效限制 回复 1楼 欧阳倩 的帖子
哈哈,我的还是最佳答案,{:5_147:}
感谢感谢! 实在点:违法解约;加班工资;社会缴纳;代通知金等等去沟通协商及权利维护! 极品公司{:5_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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