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么么
发表于 2011-5-21 15:17:35
1、公司要求销售员全额赔偿未收回货款的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因为公司也有责任的,所以不应该销售人员全额赔偿。
2、若不合理,则违背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对于收不回货款的损失上,您有什么好建议?
答:完善公司对客户管理方面的制度,比如先付款后发货、与合作的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等;寻找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的客户。
常诚
发表于 2011-5-31 15:28:07
其实,这个类似案例在网络上已经存有的,因为朋友公司正出现这样的情况,我听到后,特地发出来作为案例探讨。
对于这个案例中的结果,律师给出的意见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规范应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利益为基础。本案中,赊销货物给客户将会带来回款困难是公司设置这种销售模式而必然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有效预防和管理。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销售人员,免除自身责任是不合法的。因此,公司在作出处理时,应当考虑李泽在此事中所负有的过错,如果李泽将两万元货物赊销给客户是按照公司程序和管理要求,销售后李泽也按照管理制度定时对客户进行了催款等,则货款不能及时追回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不能追究李泽的责任。如果李泽在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资信能力考察不准确,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催款,或发现客户出现异常状况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向客户主张权利后,对不能追回的损失可以按照李泽在工作中的过错程度要求其予以赔偿。
同时本案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中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约定显失公平与诚信的原则应作无效条款处理。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6-14 09:28:31
此帖仅作者可见?
qiumr888
发表于 2011-6-14 15:33:44
学习了
终南野老
发表于 2011-6-25 17:37:40
我有兴趣,可惜来晚了,学习一下。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7-28 22:38:08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