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片心海 发表于 2011-5-20 20:45:47

仲裁时效的争议

一名员工2009年2月入职未签合同,2010年9月签合同,2011年2月辞职,现提出2倍工资,我以仲裁时效以过为由,拒绝了,大家认为说得过去吗?
可劳动局认为2010年3月以后的仲裁时效未过?大家怎样认为

一路向南 发表于 2011-5-20 21:32:05

不是很懂,期待解答

琴琴爱紫色 发表于 2011-5-20 21:42:07

新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常诚 发表于 2011-5-20 22:38:28

给你一个参考,请见下面的帖子: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0016&extra=page%3D1
掌握劳动仲裁时效中的术语理解

“现提出”的“现”是指你发帖这个时间段还是员工主张权利的时候?

富饶的雨田 发表于 2011-5-21 09:37:40

不懂,期待高人指点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5-22 20:05:59

呵呵~~~LZ越位了,这话不该你说的。

s80s1b27 发表于 2011-6-6 20:46:27

2009年2月入职未签合同,2010年9月签合同。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是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2010年3月以后何来双倍工资?
而且双倍工资不同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最后一期双倍工资(2010年2月)时效到2011年1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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