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争议
一名员工2009年2月入职未签合同,2010年9月签合同,2011年2月辞职,现提出2倍工资,我以仲裁时效以过为由,拒绝了,大家认为说得过去吗?可劳动局认为2010年3月以后的仲裁时效未过?大家怎样认为
不是很懂,期待解答 新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给你一个参考,请见下面的帖子: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0016&extra=page%3D1
掌握劳动仲裁时效中的术语理解
“现提出”的“现”是指你发帖这个时间段还是员工主张权利的时候? 不懂,期待高人指点 呵呵~~~LZ越位了,这话不该你说的。 2009年2月入职未签合同,2010年9月签合同。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是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2010年3月以后何来双倍工资?
而且双倍工资不同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最后一期双倍工资(2010年2月)时效到2011年1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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