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剑客 发表于 2011-6-2 11:45:01
我觉得公司完全可以先录用他,然后在工作中让他觉得不适应,自己就会离开。木子娃娃 发表于 2011-6-2 14:11:12
没遇到过 学习了。。渊谷 发表于 2011-6-3 16:28:10
悲催啊,不去就不去吗,何必。njswirebev 发表于 2011-6-3 16:43:14
发放录取通知书是多数企业采取的一种告知应聘者已被录取的常用方式,很多企业认为录取通知书并非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主体文书,但并不意味唯有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offer是被认为《合同法》中的一种要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发放offer后又后悔的,至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应聘者对录取通知书做出承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此时反悔,则构成违约,要承担民法上的违约责任。lhHRD 发表于 2011-7-5 14:14:09
此类事件,当引起所有企业以及求职者和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因为在这种事件上吃哑巴亏的多为求职者!!!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