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whr 发表于 2011-5-21 22:30:35

个人认为不要赔偿
1、一般合同在进公司后才会签订,在通知时是没有合同的;
2、即便有盖章的录用通知,但是里面不可能有诸如“违约”等规定;
3、即使及时签合同,但是还有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处理还是比较灵活的,对员工没有更大的优势。
4、赞同“咖啡厅”的意见,与其去纠结,倒不如好好重新找工作。

常诚 发表于 2011-5-22 08:58:21

案例中的"Offer"其实就是录取通知书。

这个案例须要搞清楚几个要点: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做出规定,Offer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时间差,那么,这时候如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对Offer的法律效力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2、劳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这时候,就需要掌握《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搞清这个,就能对Offer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清晰。

3、搞清信赖关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Offer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就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顺便说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某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也就是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所以,本案例中,若是这个公司毁约,则应聘者可以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曾记得N年前,有个航空公司招空姐,就出现航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应聘者要求赔偿,并得到了赔偿。

所以,鉴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只能运用《合同法》的理论进行处理。本案例中,这个应聘者和公司不存在用工,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也没有订立,双方的关系还没有进入劳动法规保护的视野之中。

hunsons 发表于 2011-5-24 09:11:25

没遇到过,不过这种公司不去也罢

钱一两 发表于 2011-5-24 09:25:01

这是合同 是约定合同吧 看当时的的要约情况{:5_208:}

红尘HR笑 发表于 2011-5-26 09:09:16

呵呵,这种事工作中碰到过{:5_147:}

31号 发表于 2011-5-26 09:45:56

只要用人单位单方交录取通知书,且录取通知书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报道日期(视为承诺期限),在劳动者报到之前,双方虽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做出撤销录取的通知。否则,劳动者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雪中鹰 发表于 2011-5-26 10:13:59

回复 12楼 常诚 的帖子

呵呵,谢谢分享,学习了
   

jinchengsdu 发表于 2011-6-2 11:01:48

个人比较赞同16楼的看法

jinchengsdu 发表于 2011-6-2 11:03:06

个人比较赞同16楼的看法

羽衣霓裳iris 发表于 2011-6-2 11:41:06

没有明确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和待遇等,只能算是要约邀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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