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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水无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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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辞职了,但新公司突然改变的聘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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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whr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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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22:30:3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要赔偿$ \9 G3 v3 y7 K0 O% R
1、一般合同在进公司后才会签订,在通知时是没有合同的;
1 M/ b" Z9 U: `" a8 f1 e. |2、即便有盖章的录用通知,但是里面不可能有诸如“违约”等规定;
, `% O/ L- s2 {* B# L9 l% G3、即使及时签合同,但是还有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处理还是比较灵活的,对员工没有更大的优势。3 ?9 z& W( A- l! [# o
4、赞同“咖啡厅”的意见,与其去纠结,倒不如好好重新找工作。
9 k# t' m" K& v; b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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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8:58:21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的"Offer"其实就是录取通知书。' H% W- z( X, [5 ?8 _
, i" B/ _# a0 N; t6 p5 L
这个案例须要搞清楚几个要点:
; W7 i4 Z2 ~9 Q: O* P" Y% g  Q9 v, p9 f* O) B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做出规定,Offer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时间差,那么,这时候如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对Offer的法律效力界定是至关重要的。3 `. z$ {  o+ z5 }5 v7 k) k5 l
2 _2 j% a7 Z* X% e( y/ I1 F
2、劳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这时候,就需要掌握《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搞清这个,就能对Offer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清晰。+ ?% K9 i) f+ p5 |; M

! r8 \4 I: ?7 `# G3、搞清信赖关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Offer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就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J/ H: x$ e7 H  I2 {顺便说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某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也就是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所以,本案例中,若是这个公司毁约,则应聘者可以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曾记得N年前,有个航空公司招空姐,就出现航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应聘者要求赔偿,并得到了赔偿。4 S# k: H. V, {7 L

) P! Z! ^9 F7 ]* [" p1 w2 o所以,鉴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只能运用《合同法》的理论进行处理。本案例中,这个应聘者和公司不存在用工,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也没有订立,双方的关系还没有进入劳动法规保护的视野之中。4 |$ g8 L! j' q) D)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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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无盐 + 5 + 18 有理有据,有案例。常哥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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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09:11:25 |只看该作者
没遇到过,不过这种公司不去也罢
没事我出来溜达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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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09:25:01 |只看该作者
这是合同 是约定合同吧 看当时的的要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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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09:09:16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种事工作中碰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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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09:45:56 |只看该作者
只要用人单位单方交录取通知书,且录取通知书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报道日期(视为承诺期限),在劳动者报到之前,双方虽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做出撤销录取的通知。否则,劳动者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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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0:13: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楼 常诚 的帖子) `2 F; Y' z% X( `* a+ ?

. t2 Y! P0 R9 _! F1 ]% c. H呵呵,谢谢分享,学习了' W0 Z* }0 r' `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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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1:01: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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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1:03: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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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1:41:06 |只看该作者
没有明确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和待遇等,只能算是要约邀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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