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在仲裁申请时效内的,老王可以享受自2008年2月1日起至60周岁止,双倍工资的赔偿。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的(支付条件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而老王并未从公司离开,因此不享受经济补偿。由于老王入职时已经五十周岁,即使交至六十周岁也不符合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因此,如果老王在进入该公司前未缴纳养老保险或缴纳年限不足五年的(即不能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那么公司补偿老王实际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即可;如果老王在进入该公司前已缴纳五年以上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按养老保险待遇补偿老王(这个代价就相当大了)
3、企业应该按劳动法律法规办事,职工应当熟悉与自身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楼主可否给出正确答案? 楼主没有正确答案 13楼回复就行 2008年前与后赔偿不一样,公司HR失职。 有意思的话题。
快退休的人一定要记得及时办他办退休手续。 十三楼说的“如果在仲裁申请时效内的,老王可以享受自2008年2月1日起至60周岁止,双倍工资的赔偿。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的(支付条件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而老王并未从公司离开,因此不享受经济补偿。”我觉得不是很妥当,第一、双倍工资支付期间应该是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老王是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他能获得2008年1月至他60周岁期间的经济补偿。 雇佣关系 回复 18楼 丁三 的帖子
你的第一个说法,是对的。第二个问题,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六项。
本帖最后由 管水 于 2011-7-12 15:27 编辑
超过60周岁的,很多地方是不立案,可以主张养老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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