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1、这样约定: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会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2、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有没有?如果有,是什么?
1、当然是不合法的。
2、《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规定,可以查一下! 对于第一个问题,您是第三个问的,当然,偶是第一个,哇哈哈,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必须在合同终止后发放的,不能在期间发放。
至于第二个问题,我记得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但每月支付的金额不小于员工月收入的60百分之下,貌似是这样的 1、当然不合法,不合法了,当然就无效了~~
2、关于上下限,国家无规定,各地方省市有规定的从规定,无规定的从约定~~
PS:可以约定违约金,没有上下限~~ 回复 3楼 Goyo87 的帖子
呵呵,你在那里发的帖子,没看到,想去学习一下。
回复 4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经济补偿金约定部分无效的情况下,竞业限制能否有效?
回复 2楼 独自徘徊 的帖子
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具体规定。
回复 6楼 雪中鹰 的帖子
经济补偿?是想说竞业限制补偿吧?
其实你这样想就可以了:员工离职之后,按月,或一次性(没规定不可以这样支付,不违法,但绝对笨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合法、正确、有效的行为。--- 提前给、不给、或者以其他什么奖金、福利之类代替的,均不合法,等于公司单方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可以无视之.....
只要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没有钱进到他们袋,协议,就没用了...... 支持楼上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但是我们知道,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提前发放反而是对劳动者有利的,为什么一定要说在劳动者就职期间发放是无效的呢?只要在实践操作中,要予以明确即可。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6-1 21: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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