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6-3 09:23:49

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延长?

A公司现有一名员工,签订的是一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由于A公司的产品比较复杂,了解比较慢,员工虽然已入职快2个月了,但实际上工作也就做了不到一个月。
现部门经理与其本人已协商(本人也同意签协议),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hero1203 发表于 2011-6-3 09:42:26

约定延长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任何公司规章制度或所谓的双方协商如果一开始就违法,结果就是无效的。

aionovo 发表于 2011-6-3 09:50:42

试用期不能延长,那样做事违法的

木子娃娃 发表于 2011-6-3 10:10:40

不合法!

精灵小那美 发表于 2011-6-3 10:24:47

这是劳动合同法地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说楼主的二次约定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就算本人同意签订了协议,也是无用的。其实现实工作中也不会怎么样,只是存在风险,如果某天这名员工因为某些事情要与公司仲裁,或许公司的风险就很大了。

ruansong1314 发表于 2011-6-3 10:31:31

jerico 发表于 2011-6-3 11:20:34

这个不能延长的,只能约定这一次

臻真祯 发表于 2011-6-3 11:25:54

我想借着这个问题再提一个问题,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了一个月的事假或病假,我们是否可以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

红尘HR笑 发表于 2011-6-3 11:44:09

呵呵,该公司HR真是高啊,签订合同期限是一年零一天,这样也算是1-3年,人才啊,估计都是国内首例创新吧?至于延长试用期,本来程序都不合法,协商不协商都应该是无效的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6-3 13:52:35

回复 9楼 红尘HR笑 的帖子
所以说很多政策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劳动者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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