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楼 小差火 的帖子
小差火的计算貌似也挺精确的,但是这样就会让一些不能正常完成劳动量的员工跟超额完成量的工资一样了 ,实行计件工资以提高生产率的效果就达不到了,应该综合正常出勤时间员工是非能定量完成劳动定额来算加班费 本帖最后由 luyifei26 于 2011-6-15 14:39 编辑
回复 12楼 luyifei26 的帖子
这就延伸到另外一个问题了,就员工的岗位胜任力问题的探讨以及激励体系建设了。
对于长期无法正常完成工作定量的人,如何去管理进行研究,调岗、再培训,甚至淘汰。
辅助的还有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并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的激励制度。这才是正道,而不是用计件工资去克扣员工工资。即违法、也不合理。也不能体现公司科学管理理念,长期而言,有损公司品牌、名誉。
貌似计件工资的工厂对员工的岗位胜任能力要求每那么严格吧,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就算稍微慢一点也不会劝退吧,反正是多劳多得。对于此类员工培训或许能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我觉得普片来说没多大作用,况且这不是一定的结果。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应该以加班时间段的计件工资*1.5,周六*2这样来计算。 各位家人 最近一直出差没时间看
不过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
很多BEST PRACTICES都是讨论得出的! 学习了!! 楼主,透明的么,员工一个月实得的工资数额>最低工资标准(比如960元)就符合要求了。没有你们算的那么复杂。 小差火讲的对。
《最低工资规定》内说明,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每月工作时间166.64,超过部分的支付工资应计入加班或加点的工资内容,而不应该混入到最低工资的范畴内。 支持 蚂蚁 和 小差火 的回复
实操要跟公司做一下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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