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haoyong 发表于 2011-6-15 16:48:53

这个仲裁案该如何答辩让申请人钻不了空子?

{:1_1:} 单位最近遇到一个仲裁案,下个月就去答辩了·~简单介绍一下:
     该员工去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单位下属一学校的老师,去年11月5号下午开始旷工,(考勤表有记录),期间学校相关负责人一直通过其留下的联系方式试图与其联系,但一直找不到人!但学校还是在月中足额给其发了工资,公司守则规定一次旷工5天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每个员工合同上都补充了“员工守则”,每个员工申明已阅读并都签字。到月底还联系不上单位就决定与其解除合同,但还是联系不上。到12月10日左右终于联系上并告知解除合同的事实,现在该员工要单位补发11月到12月10日的工资几千块,并支付违规解除合同赔偿金要11万多!
  请问这个仲裁关键要说明哪几个点让对方不话可说、钻不到空子??

大家都来帮帮忙!:P

alexhaoyong 发表于 2011-6-15 20:01:22

没有朋友说说么??:dizzy:

芋儿 发表于 2011-6-15 22:56:35

这个老师是不是“三期”或别的什么特殊情况?
个人意见:(1)员工在已知结果的情况下,仍故意严重违反公司制度;(2)公司出于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已经通过什么方式在多长的时间主动与该员工联系,但未果;
有待补充,坐等高手!

shan7806 发表于 2011-6-16 08:33:48

本案的关键点是证明员工旷工的事实,如果员工否认旷工,单位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旷工(如只能拿出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或打卡记录),则很有可能会败诉。

alexhaoyong 发表于 2011-6-16 08:36:16

回复 3楼 芋儿 的帖子

据学校的负责人说她是因私事出国了....就属于无故旷工吧。
很纠结啊...她坚持要告。。
   

alexhaoyong 发表于 2011-6-16 08:56:46

回复 4楼 shan7806 的帖子
这样啊!
但缺勤事实学校里老师和打考勤的人作证算不算??
不算的话怎么才叫足够的证明啊???哎。。。

   

jerico 发表于 2011-6-16 08:59:04

我这里收集旷工证据都是通过EMS发函的,第一次发函崔上班并告知如不来算旷工,时间够了法第二份,说明已旷工多少天,解除合同.不过最近也出了个棘手的问题,一个员工,电话不接,发函他就马上来,谈得好好的,下次电话还是不接。

alexhaoyong 发表于 2011-6-16 09:38:10

突然想起来,该员工是不是自己也要证明他当时来上班了??要是他证明不了呢。。?

蚂蚁的力量 发表于 2011-6-17 20:28:11

如果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以送达之日为解除之日,所以我觉得员工要求的这个补发工资是合理的。
作为用人单位来讲,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应该直接以书面形式寄至员工等级的地址,以示送达,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早一点实施,不用像案例中那样联系他后才告知,造成被动。
当然,员工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理由的。除非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所以仲裁的时候,关于补发的工资就不要进行辩护了,只需要辩护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部分就可以了。理由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该员工的考勤记录,以及同事的证言。

alexhaoyong 发表于 2011-6-17 21:05:09

回复 10楼 蚂蚁的力量 的帖子

额。。
11月的工资他只上 了几天班都已经给他发了全月 的工资了啊。。他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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