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我碰到的这种情况是工伤么?
真实情况:我单位一位女职工,上班途中乘公交,上车途中与人发生争执,结果被人打了一顿,人打的倒没伤,就是往后一退,脚撞到了椅子,于是脚伤了,经医院证明骨裂,在家休养了3个月;期间我给她计算的是病假工资;
她康复以后找到我,认为她是在上班途中,乘坐交通工具,非本人故意,与公共交通发生了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极力引经据典,然而无法说服她,于是我头疼了;
现向诸位求助,她这种算不算工伤?
如果不算,那么依据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看见你就头疼 于 2011-6-27 11:55 编辑
应该不属于工伤,不是被机动车伤害
个人意见
本帖最后由 凊伈 于 2011-6-22 15:03 编辑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是车辆造成人身伤亡,该女职工是在上班途中,被人为打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上班途中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该女属于公交车上与人发生口角动手所致,不属工伤范畴{:5_257:} 不属于工伤,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她说的是,被人推了一把,摔倒,被公交车的坚硬部分碰成骨裂,受到了城市公共交通的伤害,因此属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以前还有个员工,上班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摔骨折了,不过当时我算的是工伤;
现在想想不知道算不算 直接把政策给其看不就行了 回复 8楼 看见你就头疼 的帖子
政策她能背出来,她就是理解为属于工伤,头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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