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前几天跟朋友闲聊, 扯到现在的操作工人稳定性太差, 离职说走就走了!过了试用期 原则上他们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 但是几乎没有人这样做. 今天提离职过不了两天就走咧! 有些岗位比较重要,如没有及时找到替代,可能影响生产.
他说可不可以把提前30天 写进劳动合同 强制执行. 如果工人没有提前告知, 扣除当月工资, 他们公司工资是本月底发上个月工资.
俺回去查了查法规, 觉得这种做法有些不妥......
关于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 写进合同没有问题,因为合同法已经规定.
但关于如果工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将扣除上月工资, 这点是不对的
我自己觉得工人付出劳动 获得报酬 这是基本权利!
各位家人, 您认为如果工人没有尽到解除合同告知义务 公司可以适当扣款吗?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工人本事就比较随意,说走就走了。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做好储备人才了。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扣除上月工资是不应该的,但是如果员工的突然离职给企业带来了生产或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可以要求员工给予一定的赔偿,以此来约束员工的突然离职。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刚才又研究了一下, 公司不能因为工人没有提前告知离职而惩罚, 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工人未尽提前通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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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的想法非常正确。规定可以写进去,但这样扣款,肯定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前提: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有依有据,有实际数字或者单据证明。
简单以扣除一个月工资来操作,目前来说,肯定违法。1来法规明确规定,员工出勤了,就要给员工工资;2来,这个赔偿,跟工资是两回事,不能在未经员工同意或协商一致情况下,就这样相互抵扣。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现在的人责任心越来越少了,真的考验HR招人时的眼光了。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采用扣款的形式肯定是不可取的。另有一点也是可以确定的:提早离开导致的缺勤天数,是可以不用发放工资的,因为属于矿工;
至于公司如何来防范这样的事情出现,特别是很多劳务派遣的操作宫,确实是一个头疼的问题,目前公司的操作方法分享一下,算作引导一下,希望大家能够补充更好的内容,也一并指正。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默契,
1、劳务公司在与员工的合同上注明: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手工发放,由员工本人签收;
2、离职手续先按照受派遣方公司规定执行,受派遣方处离职手续办理完后再至劳务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
3、如未按照受派遣方公司规定办理,视作未按照规定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劳务公司不予以办理离职结算。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则无法再至劳务公司办理离职结算,也将无法结算工资。
这样,很多员工因为需要结算离职工资,就一般按照公司的离职流程办理。当然,很多情况也在双方协商的过程后会根据情况酌情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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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提供的"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手工发放,由员工本人签收;"这种做法比较适宜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Mark提供的"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手工发放,由员工本人签收;"这种做法比较适宜 ...芋儿 发表于 2011-6-27 12:46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点确实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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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确实有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借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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