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1-6-30 10:02:48

有好心,没好报,如何化解?

      一员工因下班时间在外娱乐伤到腰骨,公司为员工着想帮他申请到了工伤,但后来该员工反过来要求公司赔偿,因手持工伤鉴定,其在公司跳楼并招来媒体报道。
      现请教高手这种案例如何处理较妥。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6-30 11:45 编辑

陈黎明 发表于 2011-6-30 10:15:05

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丫,永远不要逾越原则为员工做这样的事,如果要做,请事先考虑到风险。既然这名员工已经这样,我想问,在这之前,有证据证明他是在下班伤的吗?如果有请收集证据,沟通是最好的办法,既然撕破脸皮,我们决定公对公,把这件事公布出去,企业承受罚款什么的认了,但是他本人将再也找不到工作,如果这样的代价可以,那就来吧,摆明态度,宁可接受外部的挑战,也不接受这样的要挟;可以起草律师函,表示你们的决心,并将媒体的报道的损失,折算成金额,要求他赔偿。在这个前提下,让他仔细考虑吧,我们曾经也遇到过无理诉讼,把强大的压力返回给他,表明企业的态度,把我惹急了,那就来吧,他自己会考虑的。但是这个要求人力资源有极强的应对能力和博弈的准备,走好每步棋,企业舆论的什么都可以用上,向他最要好的朋友或者同事透漏公司的决定,从法律方面分析双方的得失,表示企业最终胜算的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ivy-g 发表于 2011-6-30 11:22:58

两手准备:
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其工伤不成立,仅是公司的善意之举,同时利用社会舆论表达公司的善意行为及现在是受害者的事实,向该员工施压,取得谈判的主动地位;
另一方面,如无证据证明当时不是工伤,显然比较被动,就积极应对仲裁与应诉,还要对该员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保险等形式减少对本公司的损失。
哎,除了积极面对,还能怎样?教训呀

HR剑客 发表于 2011-6-30 11:57:17

公司怎么能这样做呢!这是骗取社保基金啊!问题很严重喔。
一、与员工沟通,尽量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劳动部门主动报告当时的错误认定。

妞@小懒猪 发表于 2011-7-1 10:27:24

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和员工事先沟通好,留有证据。

GUXIAOYAN 发表于 2011-7-2 10:26:44

还是要有原则的做事情,如果属于工伤,那么公司应该负起这个责任,如果不是,那么该谁负责就谁负责,最多公司情面上可以慰问什么的,这样不更好·

曹世纪 发表于 2011-7-5 13:46:15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5_214:}

chaobing 发表于 2011-7-6 17:52:13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丫

s80s1b27 发表于 2011-7-12 17:16:00

谁同意给职工去报工伤的?要有问责机制

常诚 发表于 2011-7-13 00:24:07

回复 1楼 sunshinelzm 的帖子

现在看着这个帖子,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公司为员工着想帮他申请到了工伤”,说明公司:
1、公司认可这个员工,应该是对其的工作业绩、为人处世等方面还是比较赞同的。试想,哪个公司愿意帮助不符合公司发展的人呢?
2、可能是公司内个别人和其员工的关系较好而这样做的,也就是搞了人情化。
但是,在这里,不管是公司行为还是个别人的行为,放弃了对国家制度的遵守,满足了私欲: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收买人心,或者拉拢人心,以牺牲国家制度的代价为前提的拉拢收买人心是不可取的。
“但后来该员工反过来要求公司赔偿,因手持工伤鉴定,其在公司跳楼并招来媒体报道。”说明:
1、人心不足蛇吞象。尝到了甜头,还想得寸进尺。
2、人和公司之间,正如那句话说的好: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哈哈。
3、反过来印证了:我们不能以牺牲制度为代价来换取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

至于怎么做才能妥善解决好这个事情。
前提是媒体已经来了。因为跳楼,这是卖点。
2楼的同志已经说到了公对公的“撕破脸”做法。
因为跳楼已经引来了媒体报道,那么就说明对公司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接下来对这名员工上,肯定还是需要撕破脸的。
但是,这时候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这名员工的处理了,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是社会公众和媒体机构;第二是内部员工。
在社会公众面前,公司需要树立一个勇于面对事实、积极改正的形象,得到社会的认可。比如重新面对工伤认定,主动坦诚过去的私心和私欲。
在内部员工上,要告知大家:公司不会再为这样的事情买单或者拉拢人心,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为大家创造出更为人性化更能凝聚人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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