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经济补偿何时起算?
近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其业绩不好,经征求其部门意见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4年7月份入职,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7月27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应该从2008年开始计算,但由于公司曾在07年底改制过,根据当时文件,该员工的情况不符合改制对象的要求,故未对其进行改制。现该员工要求其经济补偿应该从04年开始计算,理由是当时没有改制,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现在应该一并支付。经过咨询劳动局,得知只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提出终止的,支付经济补偿从08年开始计算,至于员工提出的改制问题,依据当时改制时的文件执行,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不予改制,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当时的改制文件合法有效。又经过一番寻找和询问,终于确认了当时文件的有效性,该员工确实不属于当时改制的对象范畴,故企业只需从08年开始计算其经济补偿即可。
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这几天搞得我头都大了,现在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终于可以喘口气了。
之前在群里也问过这个问题,可是都没得到一个确切的回答,不过还是要多谢宠着小猪的帮助,非常感谢!把这个案例分享出来,就想告诉大家一声,这个事是这样解决的!O(∩_∩)O~不管对大家有没有帮助,总之这个问题不是个未解之谜,O(∩_∩)O哈哈~
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地方规定!一般而言,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都从2008年开始算起!
无异议! 回复 1楼 小小Grace 的帖子
能具体一点吗?你案例中提及的很多依据,分享出来吧。比如改制文件等等。我看后就是一头雾水,看见了事件的起因,没有看见事件处理过程,即使是结果,也是模棱两可的话。
回复 3楼 常诚 的帖子
回复 3楼 常诚 的帖子
改制文件是当时集团出的,我们没有,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对有效。我觉得我的结果听明确了,从08年支付,改制时的费用不需要支付。
我们公司凡终止合同的,补偿金都是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作基础的,这样对吗? 回复 6楼 Rachel-mq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复 7楼 小小Grace 的帖子
谢谢,知道了,其实也是这样操作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都从2008年开始算起!
回复 9楼 Audy.zhang 的帖子
重点是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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