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ico 发表于 2011-7-4 21:25:04

定向协议应该是公司、学生、学校三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上面会约定学生完成学业后必须到该公司工作且公司必须接受,这种协议我认为如果有服务期,这个可能会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在整个过程中公司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可能去仲裁会适当减免服务费。

芋儿 发表于 2011-7-4 23:00:01

回复 1楼 ceylon 的帖子
个人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在这里,说的是劳动者。而学生这个主体本身不具雇佣关系上的劳动者身份。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也就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此意见目前仍有效)”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不适用于在“在校学生”这个群体中。
       但实际这些学生在入学时就已知自己是定向培养,同时在课程安排和实习中,企业也进行协调和组织,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已经在付出费用对定向培养的学生进行出资培训了。那么这个3年的协议,可以认同为企业仅是在出资培养人,如果学生、学校、公司三方能够对这一点达成一致,那么3年的服务和违约金可以认同为出资培训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坐等高手吧。
本帖最后由 芋儿 于 2011-7-4 23:01 编辑

ceylon 发表于 2011-7-5 10:41:09

回复 12楼 芋儿 的帖子


    存在一个在校生与劳动者身份变化的问题,作为劳动者并未接受培训,接受培训时尚是在校生。

qiumr888 发表于 2011-7-5 10:50:19

看看      

ceylon 发表于 2011-7-6 09:28:01

请继续分享{:4_102:}

BAIYUN1013 发表于 2011-7-6 17:33:19

看公司的所有条款是否合理啊 合法啊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7-6 18:06:33

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
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也指出: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仅作参考

s80s1b27 发表于 2011-7-12 08:58:49

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主要目的,而且明确是单位定向培养,协议有效,可以约定违约金

天天向前 发表于 2011-7-14 16:20:48

无效的。服务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的,在校学生从原则上来讲,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可能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服务期的问题。企业对在校学生的帮助是一种资助,可以签订合同约定来企业工作,这是民事上的东西,与劳动关系无关。

天天向前 发表于 2011-7-14 16:21:19

回复 1楼 ceylon 的帖子

无效的。服务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的,在校学生从原则上来讲,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可能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服务期的问题。企业对在校学生的帮助是一种资助,可以签订合同约定来企业工作,这是民事上的东西,与劳动关系无关。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在校学生签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