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ierubest
发表于 2011-7-16 16:48:17
个人认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也有当即解除的权利,不代表一定用人单位也一定要等到30日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是无权撤销的。
wh343766761
发表于 2011-7-16 18:22:48
这个问题我们经常会遇见。都是会同意撤销的。
好像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吧。。。。。。
浇灌
发表于 2011-7-16 21:17:33
参照合同法的原则,员工提出辞职申请视为邀约,企业一旦收到,即可视为接受申请,协议达成,至于签字与否,那是企业内部操作的事了,所以上面各位讲得没错,这个时候主动权在企业。
284643171
发表于 2011-7-16 23:16:37
个人认为,只要企业没批准就可以 ,决定权在企业
冬之物语
发表于 2011-7-18 08:59:30
②不能撤销,因为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
未之区域
发表于 2011-7-18 11:58:17
我们公司尊重员工的氛围浓厚、人性化管理也浓厚,所以我们一般不会因劳动法与员工发生不友好的事情!
过往行者
发表于 2011-7-19 16:28:17
公司里正好碰上了这样的事情。有依据了。
打哈欠的猪
发表于 2011-7-19 19:13:27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提前30天提出申请的规定,个人觉得,既然提出了,主动权则在企业了,如果站在员工的角度,是没有收回申请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