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在别处 发表于 2004-1-12 20:29:00

按我说的做,你肯定没有问题。

1、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职工保险费用,员工每月缴纳费用后的保险票据要交到公司备案,否则公司概不负任何责任”。(仅仅限于养老、医疗)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形式上不能协商。(个人没有办法缴纳)
3、劳动合同条款是平等劳资双方协商的,所以只要保证了员工和企业的利益,不出现显失公平或威胁、欺诈,司法就应该保护“合同自由”。
4、个人缴纳可以节省制作保险的人力。但是员工没有归属感。一般不建议采用此种办法。除非你的公司员工都是非知识型的或人员流动率很大,这样做有价值。

xiaozhou 发表于 2004-1-13 20:00:00

这样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发给员工缴纳的理由是什么?是为了减少人事部的工作吗?倘若发给员工,员工又会自觉的去缴纳吗?
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局又会给鉴定吗?

風輕揚 发表于 2004-1-14 15:53:00

不可以这样

劳动部门决不会同意的,因为劳动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这部分资金能有保障性,所以必须由单位去缴纳。不要去另找些不必要性的麻烦了。

風輕揚 发表于 2004-1-14 15:54:00

同时

员工个去缴纳时间上也得不到保证

hf 发表于 2004-1-14 21:56:00

违法行为

千万不可!!!

lyf_hr 发表于 2005-3-15 11:15:00

RE:请教劳动合同中社保条款的规定

首先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保必须由单位来缴纳,否则则影响员工以后享受保险待遇;对于报销事宜,财务上是通过资金转移发票的方式.必然这种做法不能写在合同上!!!!

张林 发表于 2005-3-22 14:21:00

必须由单位缴纳

社保明文规定必须是由单位缴纳的,发放现金及报销发票都是不合法的,如被稽核出来照样会被罚款的.赞同风轻扬\lyf_hr的说法.用户“张林”于2005-3-22 14:22:39编辑过此帖。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请教劳动合同中社保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