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乎 发表于 2003-12-22 20:43:00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请教如果员工绩效考核为丁(即最差),同时劳动合同于年底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应该采取怎样合理的流程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就直接当天告诉他们并叫他们走人,这符合劳动法吗?不是劳动法说需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劳动者吗?

六月飞雪1 发表于 2004-1-9 17:06:00

错误

需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劳动者

ahaliaf 发表于 2004-1-14 11:07:00

我的意见是.....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根据你的情况,既然是在年底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所以,我认为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blacksmith 发表于 2004-1-14 11:30:00

提前30天通知

hf 发表于 2004-1-14 22:32:00

劳动法规定续签合同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劳动者
不续签合同只要没有过合同期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是不需要提前的
即当天通知当天走人

geef 发表于 2004-1-17 11:18:00

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宗旨在于:


1、        考察员工的工作绩效;
2、        作为员工奖惩、调迁、薪酬、晋升、退职管理的依据;
3、        了解、评估员工工作态度与能力;
4、        作为员工培训与发展的参考;
5、        有效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绩效。

走走干干 发表于 2004-2-5 12:29:00

唉劳动合同都是骗人的

关键在于你的公司强不强的问题而不是辞不辞的问题

小霄 发表于 2004-2-6 10:58:00

不好办

不好办

lyd_5 发表于 2004-2-6 18:46:00

有说的更详细点的没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因为每个人对劳动法的理解和他个人的工作经验来决定他的结论,可真正确实可行的是什么办法呢?
期望专家多指教!谢谢!

温带鱼 发表于 2004-2-18 13:57:00

不需要

我认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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