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总结】旷工1天扣3天是否合法?
我上班的超市规定矿工1天扣3天的工资,我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天没上班就只能扣1天的工资,而要扣3天我觉得没什么道理。如果这个规定经过工会讨论通过并向员工公示是不是合法的?劳动局会认为这个规定合法吗?已总结见3楼!!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7-22 13:40 编辑
不合法:victory: 1、法律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职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规章制度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2、分析
劳动法规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 “扣罚”员工工资原因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政单位之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了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诉讼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造成单位损失行为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旷一扣三这种规定,公司难以举证其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与之相符,容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3、应对建议
(1)调整扣除(不宜使用“扣罚”表述)比例,将考勤情况的扣除额度设定在合理范围内。但可约定,旷工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时长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完善请假制度,对员工合理的事假、病假实行规范审批。
(3)以正面奖励而非负面惩罚的角度促进员工准时出勤。如设置全勤奖,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向全勤者发放全勤奖。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7-22 13:37 编辑
主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怎么规定,法律并未对此做严格规定,故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关于旷工处罚的相关制度。但该制度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很多单位甚至将旷工几天以上列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只要该制度是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际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过公示,企业的制度就是合法的。 无所谓合法或不合法~
首先要看该规章制度是否通过相关程序公布实施的,其次是如果出台的程序是合法的,那么就可以这样执行,但是国家有规定,当月员工被罚扣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员工工资总额的20%,其他的企业内部可以自行操作的~ 什么情况下,都会是违法。
工资,是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报酬,出勤1天就得算1天得工资,缺勤一天,那一天就没有工资,扣3天,那另外两天的哪里来?从出勤的2天里来,那就是出勤了,却没有工资,还怎么合法? 那新来,刚上两天班,旷工一天,三天的工资怎么扣呢 人性化这管理,这样的公司是留不住人的 不合法。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算自动离职。
如果员工旷工,可以开警告单,一年内累计3张警告单可以无偿解雇。 这样的制定我个人觉得,法律最好有相关制度,比较好界定。
对于像工会,我个人觉得,现在好多公司都没有工会这个概念吧。特别是民营小企业,大企业还好点吧。
我个人对这个工会都不是很了解,这个到底是公司建立还是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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