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上 发表于 2011-7-27 12:28:50

既然公司没有相关制度。
公司用人,是购买他的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网络管理密码和程控系统密码都是属于他的成果,但是由于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成果也是属于公司所有。他无权带走。
请查看《物权法》、《竞业限制条例》等相关法律。
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完毕!

风雨(朝晖) 发表于 2011-7-27 15:10:26

此案例涉及三个方面:
1.员工个人认为为其个人发明创造的,如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个人是运用公司资源做出的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专利法),识为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个人所有;(当然此处可以以劳动合同中岗位、从事工作各类等举证。)
2.案例中给予解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员工个人是否给贵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标准,可以给予解聘,如案例中不能给予公司带来影响,不给公司带来效益损失,此处不合理、不合法,可能还要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带来经济损失,可以从公司运作方面举证)。
3.案例中给予员工10天工资的处罚,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是否得到员工的认同?(可以从发放员工手册或员工培训制度的签到表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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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员工解聘仲裁答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