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2 17:26:17

【求助】纠结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A员工2009年6月1日入职,于2011年3月离职。离职时其公司应该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时间按照几个月来计算??
        这里有两种计算方法,我不知道孰是孰非。其计算方法是:
       第一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从入职到离职共计22个月,所以按照两年的劳动时间,经济补偿金按照2个月的时间来支付。
       第二种: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年限划分的,即便是工作月份一样多,但不同的时间段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中“连续工作的年限”的理解应该是按自然年度来计算,然后不满一年的分别计算。
2009年工作时间为7个月,按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算,应补偿1个月的工资;
2010年为整年,应补偿1个月的工资;
2011年工作时间为3个月,不满半年,应补偿半月的工资。
这样计算的结果是:补偿2个半月的工资。

不同方法不同观点,不同结果!纠结了!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 18:03 编辑

常诚 发表于 2011-8-2 20:59:13

没啥纠结的。第一个。

芋儿 发表于 2011-8-2 21:21:30

应该是第一种算法

TEOH 发表于 2011-8-2 23:20:34

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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