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遇上医疗期
某君X就职于A公司,在7月份公司组织的年度体检中检查出胸部有肿瘤,后至医院检查为“淋巴瘤”需要住院治疗,医生开出休息1个月的医师证明,8月份病假到期,X君尚在化疗中,又收到医生开具的休假1个月的医师证明,然而经查询该员工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9月15日到期,该员工入职1年。讨论:
1.该员工可以享有多久的医疗期?
2.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是否顺延?
3.医疗期结束后,公司在医疗期结束后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欢迎大家踊跃讨论。
1、3个月
2、顺延至医疗期满
3、可以终止,补偿金给1个月(还是1。5不确定。这种顺延的合同,劳动年限是按顺延前算还是顺延后算?) 1.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 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3. 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合法做法应当是:一、医疗期满后,如果职工仍需治疗,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二、如果职工病愈,单位应当为其恢复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职工新工作和原工作都不能从事,单位方可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糖糖2003 于 2011-8-3 16:36 编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