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否应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分享 –“实习生”是否应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介绍】
某广告公司于2010 年4 月聘用了一名大四的毕业班学生小张到公司实习。实习期间,双
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小张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 小时,公司向其发放40 元一天的实习补助。
2010 年7 月,小张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010 年9 月,在实
习5 个月之后,该公司认为小张表现不错,便与其签订了自2010 年9 月1 日起的为期两年
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 元。2011 年2 月,小张向公司辞职并提出,其在公司实习5 个
月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足5 个月的工资差额。
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拒绝补足。小张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0 年4 月至8 月实习期间的工资。
【案例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认为:小张在2010 年4 月进公司实习时还在学校就读,其身份为学生,不具备我国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0 年9 月双方才
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故公司没有义务在2010 年4 月至8 月期间按最
低工资标准支付小张的劳动报酬。
小张则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无论是正式职工或者实习生都应该
享受最低工资的待遇。况且其在2010 年7 月已经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
9 月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公司的正式职工,公司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
2010 年4 月至8 月实习期间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支付的工资数额则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0 年7 月,小张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
手册,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为其服务并支
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
酬。故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10 年7 月至8 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前程无忧每周分享 2011-6-15
本文件由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门制作 人事外包咨询:010-58273388-6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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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0 月至次年的4 月是大学生实习的高峰期,此时不少企业都会接受一些学生的
短期实习,但对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等问题,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惑。
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大学实习生是否应当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劳动报酬。故要判断大学实习生是否执
行最低工资标准,关键要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
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就
其性质而言是实习生从用人单位得到的一种补贴或补助(如交通补贴、饭贴等)。而实习生
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
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
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其实在最低工资的适用和标准方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还规
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为防止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措施。
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
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
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转载来的 学习了。感谢! 这学生也怪没良心的。企业给予实习机会,给的应该算是实习补助吧,由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该员工在企业待了1年多,公司也培养了他,出来还要去告公司,这样的人以后谁还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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