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zi999 发表于 2011-8-6 07:28:26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是概数,如何维权?

          有这么个情况,一家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所有人的劳动合同工资一栏:基本工资:1160(最低工资)+奖金,而实际工资操作为,每月分2次打入帐户,一笔叫工资,一笔科目为其他。比如,员工月薪4000元,工资一笔或许是1800元扣五险一金,另一笔银行卡上“其他”科目是2200元。
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争议如何办?企业之所以这样操作是避免社保稽核以及员工工伤、劳动争议。{:5_238:}

yezi999 发表于 2011-8-6 07:29:04

算是比较高明的企业,文字字眼里规避法律 本帖最后由 yezi999 于 2011-8-6 07:35 编辑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6 07:58:43

或许是你想的太多了!或许是企业真的是在规避风险,但是这样操作也不是不合理的。如果将来出现纠纷,是企业的错,依旧是企业逃不了干系的,所以建议你平时收集好你的名牌、出入证、工资卡、工资条等诸多东西,应对不时只需。虽然很多事情企业举证,但是留着为上。

黄大郢 发表于 2011-8-6 09:11:26

楼上的说的很好。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8-6 09:54:57

回复 1楼 yezi999 的帖子

个人感觉,这样不算违法。 因为法律不会约定具体应该给多少。只规定了双方约定的数额要写进合同。

换句话说,企业拿着合同可以说,我约定的就是1160.其他的我看你工作,我乐意多给。可你不能以合同去判定企业少给了。

而且,个人认为,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只能是个概数。 因为企业的薪酬制度一样具备法律效力的。只要它不违法法律,薪酬制度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附件之一的。

现在大部分企业的工资,都含有绩效奖金之类的。这部分本来就是浮动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死。


   

Henry.W 发表于 2011-8-6 11:12:50

企业的做法是否违法要看具体的操作手法。拆分出的这2200元,是以什么名目发的?员工定薪方案里是怎么约定的,如约定是员工的福利项目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这就不违法了吧。
其实很多企业都是这么来做的,只是方法不同而已,例如:贴票报销、公关费、福利费、各种名目的基金、钱打到员工指定的卡上等等。

fldr 发表于 2011-8-6 11:44:27

这是家精明的公司,它懂得如何看似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5_257:}

SZGGXY 发表于 2011-8-6 13:15:13

恩 路过,偶些工资的确是浮动的饿,没有办法规定

yezi999 发表于 2011-8-6 14:57:29

回复 3楼 markkk2010 的帖子
其实,这种操作是精明的规避劳动风险的实操例子,其公司采取的工资条也只是拆分的工资的第一部分,第2部分从不发条。法律风险做得很好。


   

Mark.Yao 发表于 2011-8-7 19:53:29

其实无论你合同上面书写多少金额,社保的缴纳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统计的,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是。不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金额来统计的。
对于员工来说,只要保留好工资卡的入账明细就可以了。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这样操作明显有一个好处:
当哪一天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或者员工没有任何的违纪行为,公司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工资即可,前提条件为公司与员工未出现过工资待遇高于该金额的约定。
这样,员工如何能够容忍,但是也无处维权,因为没有低于约定工资支付,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唯一的出路就是自己辞职,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这样的公司,不太仁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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