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的补偿金应该都包括哪些
案情回放 彭某于2008年8月25日入职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彭某岗位为机器维修,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没有购买社会保险。2010年1月5日,彭某在修理机器时,因操作失误,造成右手严重性骨折。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8月,该公司通知彭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彭某对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彭某是因为工作受伤的,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意支付彭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补助金已经补偿彭某因辞工的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问题协商不成,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问劳动仲裁委该如何裁决?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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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洋网-番禺日报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当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同时未给员工缴纳社会,可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应该都给 {:5_257:}应该包括待通知金1个月工资,外加经济补偿金1.5个月工资。同时可要求补缴社保。 同意楼上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必须的,除非你要续签,员工不要。可以避免。 1、哪里来的代通金?只有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才有代通金,此案没有。
2、经济补偿金为什么是1.5个月?应该是2个月吧?
3、补缴保险是应该的。 经济补偿金要有的 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偿都要给 这个应该很简单的吧,看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