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飞扬 发表于 2004-2-14 15:23:00

我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各位:最近我在劳动法律方面碰到了一个问题,关于加班:有个促销员在国美电器柜台上班,每天根据国美的安排,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晚9点。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提成。近日,促销员离职后到劳动部门投诉:1、长时间加班:提供证据为打卡记录;2、国庆其间加班没有加班费;3、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请问:1、这种打卡记录能否做为法律采信的依据?2、这种以销量为计算工资的岗位如何计发加班工资。在我公司,所有的市场代表等都没有加班费,包括节假日;这种规定是否正确?3、请教各位,在现实中大家是如何处理促销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尤其是全省的促销员,数量之多,流动性之大,非常头疼。

xxx08 发表于 2004-2-19 15:32:00

我想

打卡记录是加班的证据.对于促销员的加班费确实是比较麻烦.如果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要平时的3倍.企业是很不划算的可以比平时相对高一点平时常常是50元每天加班可以算70就可以 的了很多企业都是这样的.作为企业的员工就应该有保险费.但有很多窍门可以 逃备的可以 参考一些企业的做法

gz-yaya 发表于 2004-2-19 16:36:00

恩,恩,,

如果这个促销员总是站柜台的话,应该按合同上签定的工资额为基数发给加班工资,打卡记录是可以作为依据的,这在以前的劳动仲裁中遇到过,劳动部门是支持的。。。考虑到加班费用可能会很高的,我们公司的销售人员都是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时间自己灵活掌握,除非特别要求加班的,否则不予以加班工资。。。至于保险嘛,考虑到流动性太大的问题,我们公司也没给买,这个也很头大呢。。

easy_sjmile 发表于 2004-2-19 17:16:00

促销员的投诉是有理的

之前可以采取一些归避,但企业大多不会完全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所以出现争议在所难免。

虫子大哥 发表于 2004-2-23 13:01:00

都比较合理

都比较合理,对于保险的问题,你们要是开始招收时说好的,不用缴,可以注明有自己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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