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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最近我在劳动法律方面碰到了一个问题,关于加班:有个促销员在国美电器柜台上班,每天根据国美的安排,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晚9点。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提成。近日,促销员离职后到劳动部门投诉:1、长时间加班:提供证据为打卡记录;2、国庆其间加班没有加班费;3、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请问:1、这种打卡记录能否做为法律采信的依据?2、这种以销量为计算工资的岗位如何计发加班工资。在我公司,所有的市场代表等都没有加班费,包括节假日;这种规定是否正确?3、请教各位,在现实中大家是如何处理促销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尤其是全省的促销员,数量之多,流动性之大,非常头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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