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 奖惩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惩,由各主管严加考核,并提请人事审议会审议后核定之。但人事审议会得将其权限一部分委之其下级单位。
第九十条 奖励分下列五种:
1、 升薪
2、 奖金
3、 记大功
4、 记功
5、 嘉奖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事绩者予以升薪或发给奖金:
1、 对于业务或职务上有持殊贡献或功绩足为表场者。
2、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每满十年成绩优良,未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功过可以抵销者。
3、 在三年内获三次大功者。
4、 其他重大功绩值得表扬者。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事绩者予以记大功:
1、 维护本公司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害者。
2、 检举危害本公司情事查明属实者。
3、 对于防止或其他重大事故发生时,或于复旧有特殊功绩者。
4、 对于营业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议与贡献经采纳实行确有成效者。
5、 冒险执行职务卓有功绩者。
6、 奋勇抢救员工安全,保护本公司利益者。
7、 其他有重大功绩者。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事绩者予以记功:
1、 发现机器故障,处理得宜,而将事故减至轻微程度者。
2、 遇有非常事变或抢修工作,临机应付措置得当者。
3、 防止窃盗得力者。
4、 节约物料、消耗品或对于废料利用有特殊成绩者。
5、 其他有较佳之功绩者。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事项者予以嘉奖:
1、 拾物不昧者。
2、 拒收馈赠者。
3、 服务认真获客户赞许者。
4、 发现可成为错误及障碍之原因。
5、 因特别注意得以防止障碍于未然者。
6、 办事勤奋有具体事实者。
7、 其他具有功绩者。
第九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九十六条 年度内曾受奖励者,于年度考绩之际,得依其功迹予以调整其本薪或发给奖金。
第九十七条 惩戒分下列五种:
1、 免职
2、 降级
3、 记大过
4、 记过
5、 申诫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免职或降级:
1、 违背职务上重大义务,损害公司权益者。
2、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据者。
3、 怠忽职务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情节重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4、 行为不检损失公司名誉情节重大者。
5、 窃盗公用物具设备者。
6、 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财务或其他营私舞弊者。
7、 在公司办公处所内赌博、行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
8、 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本公司所属地区有不正当企图者。
9、 不遵守安全规定致使公司损失重大者。
10、 私自集会结社或煽动要胁他人怠工罢工者。
11、 对同仁胁迫、恐吓、欺骗或造谣妨碍工作者。
12、 委托他人或受他人之托代签、代打出勤纪录表者。
13、 以隐蔽变故为目的,怠于报告或将有关帐表书件隐匿、涂改或遗弃者。
14、 同一年内旷职三次以上者。
15、 其他情节重大者。
第九十九条 条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记大过:
1、 因监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对机械设备上不注意因而肇致变故者。
2、 擅离工作岗位或对机械及其他设备疏于检查致生妨碍或变故者。
3、 为逃避或转嫁变故之责任,作虚伪之记载报告或供述者。
4、 拒绝主管人员指挥监督或吵闹者。
5、 对于火气或其他危险物品之处理不加注意致烧毁物品或设备者。
6、 故意毁损公物或浪费原料者。
7、 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8、 在工作场所饮酒者。
9、 在公司发生打架者。
10、 其他情节较大者。
第百条 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记过:
1、 怠忽业务之处理者。
2、 因不注意致机械或设备遭致损害者。
3、 对事务处置失当因而肇致业务上重大之损害者。
4、 接受与职务有关之馈赠者。
5、 无故延误物料配发影响应用者。
6、 在本公司禁烟区域吸烟者。
7、 滥用材料超过规定标准数量者。
8、 特别交办事项处理不力者。
9、 对同仁作恶意攻讦或滥告者。
10、 他人犯规而作伪证者。
11、 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诫不听者。
12、 受诱怠工、罢工者。
13、 其他情节较轻者。
第百一条 有下列情事者予以申诫:
1、 物料堆放杂乱致管理困难者。
2、 对于废料经久不加适当处理致令不堪利用者。
3、 房舍毁坏,不及时补救致使物料蒙受损失者。
4、 应请示之事项,擅自变更处理者。
5、 明知命令错误未予陈述致肇变故者。
6、 对于客户请求事项故意留难者。
7、 违犯公司规定情节不大者。
8、 其他情节较轻微者。
第百二条 同一年度内申诫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者应予免职。
第百三条 员工犯有罪嫌,如涉及法律范围者,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外,并得移送治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百四条 免职、降级及记大过者,在审议时应嘱令被惩人到场申辩,不到场申辩者以弃权论。
第百五条 员工受处分者得酌予扣减年终奖金。
不错
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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