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三期中的困惑
公司有位女员工2010年3月15日入职,2010年11月结婚,2011年1月开始保胎,2011年7月生宝宝。公司与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该员工从1月到6月的请假单中,公司发现有的请假单有假(到医院询问后得知)请问各位,公司该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意思,呵呵····应该先搞清楚公司想怎么处理吧,然后再来问如何处理。否则,没法回答啊!呵呵··· 关键看你们的规章制度。这个可以算伪造考勤,一般公司会把伪造考勤作为严重违纪。不知道你们的算不算。 如属严重违纪,在三期也可以开除的。 楼上所言正确! 如果确实医院能提供书面的证明该员工有伪造假的病假单的话,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这个因为大家都不知道贵司是怎样的一个制度?所以不好判定 补充一点,三期的员工,法律保护的意识很强烈,建议慎重处理! 若确实证明该员工请假弄虚作假,看你们企业规章制度怎么制定的,管理三期员工,要本着尊重、合法、合理的精神。
有些企业都对核实病假单制定了相关制度,那么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医院方面,医生又是依据什么判断为其开具请假单呢? 规章制度中对于骗取假期的行为是怎么惩处的呢? 我们公司是上海的公司,最开始没有发现病假单是否真假的问题(没有想到是有问题的)因为她在南京生产,发现人都在南京了,可是还提供上海医院的病假单。因此将她从2011年1月的病假单到6月的病假单全部拿到医院,发现从4月份开始病假单缺少医院的一个病假章印。到医院询问才知,没有这个章印该病假单不算病假。这个章印是医院看到医生在病人的病例上的休息天数决定的。也就是说没有医生在病历上的签字是盖不到这个章印的。当公司知道这个情况的时候,该员工已经快生产了,因此相当于有三个月的病假单是有问题的。
公司在《员工手册》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诚实或欺骗行为,如呈交伪造的报销单据等”我想请问各位,这条可否作为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合同的依据?
其实公司目前有三位怀孕的女员工,问题是这个的员工所做所为对其他的员工来说存在不公平,为什么其他的员工可以坚持来上班,而你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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