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与出国培训协议的问题
背景: -员工A于2006年12月入职,当月签署了劳动合同;-07年年末派韩国研修学习一年,08年12月18日研修结束回国;
-出国前,员工A与公司签署《出国研修协议》,其中规定“员工A自回国之日起,再为公司服务3年”;
-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分批次进行续签劳工合同,员工A于08年9月1日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于今年8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并提前通知员工A;
问题:
①员工A合同到期时间是2011年8月31日(《劳动合同》),还是2011年12月17日(《出国研修协议》)
②如果是2011年12月17日到期,可是公司于7月31日通知不与其续签,公司是否违法?该如何解决?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服务协议是企业约束员工的,如果是企业提出不续签,不追究员工违约责任。 楼上正解。 当然是按协议处理了,双方都实现达成协议了。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早于服务期的,也续延至服务期满
到期后不续签的,不视为职工违约 回复 2楼 HR剑客 的帖子
您好,您的解释我理解,现在的情况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到期时间通知其不与续签,而不是研修协议规定的时间 回复 4楼 cowboykiki 的帖子
现在公司实际上没有按照研修协议规定时间通知不与其续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