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0s1b27
发表于 2011-9-4 14:40:07
不能,因为排名处于末尾,不能代表必然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这样做,无疑是违法的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9-4 14:47:51
楼上各位都回答得很详细了。企业直接拿绩效未位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会得到仲裁支持的。2008年初,已经是新法实施的阶段更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能够出示员工的培训及调岗等相关的不胜任证据,是可以解除的,但经济补偿还是要给的。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9-4 18:22:22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明白事的仲裁是不会支持的!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4 19:24:04
末位淘汰制 偶们公司也有的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jiajialili
发表于 2011-9-4 21:40:35
{:5_259:}案例学习中
anonian
发表于 2011-9-4 22:57:12
破财免灾!多给点补偿金
haopengyou
发表于 2011-9-4 23:14:45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没有出现,仅以末位淘汰这样的模糊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故用人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履行的可以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
hjde
发表于 2011-9-5 10:41:28
末位淘汰制是国外知名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国内环境下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
Mark.Yao 发表于 2011-9-4 09:2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赞同!
lixiaoxv
发表于 2011-9-5 14:46:04
估计2008年之前干这事,公司可能还行,2008年后就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利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9-5 16:22:03
举个简单的例子:
早上上班要排队打卡签到,排在后面的只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不等于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