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zhuzjzhu
发表于 2011-9-13 15:52:04
个人认为,企业招聘失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该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仲裁,企业还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薪资,因此仲裁反而不利于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员工入职一个月后未签订合同不支付双倍薪资,仲裁不予支持的。即使员工信息虚假,只能做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力证据,并不能成为减薪或拒付薪资的理由。因此,只能按入职时约定薪资或该员工岗位最低工资予以支付。至于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也不能成为减薪扣薪的理由。
anonian
发表于 2011-9-13 20:58:59
双方一笔一笔算么
1、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付双倍工资
2、依照真实学历支付工资
3、随后出具招聘条件证明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杰威尔
发表于 2011-9-13 21:47:13
回复 13楼 hr163mail 的帖子
公司内部不是有人透露题目了嘛?
不会飞的猫
发表于 2011-9-14 07:19:55
首先,员工工作在前,发现学历造假在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一般的劳动合同上约定,都是若发现劳动者的应聘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企业在控制错位招聘成本中,应加强背景调查和学历证明鉴定方面工作的力度。
千雨千寻
发表于 2011-9-14 09:02:00
学习啦!单位首先要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再谈该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做好思想准备吧,如果不能协商,只能仲裁,单位肯定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啊。
吴下阿谋
发表于 2011-9-14 10:00:41
看来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问题!
sunnymay
发表于 2011-9-14 11:17:12
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是不行的
!鹅蛋孵鸡
发表于 2011-9-14 11:44:33
千雨千寻 发表于 2011-9-14 09: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习啦!单位首先要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再谈该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做好思想准备吧 ...
仲裁不一定要付代价。 {:5_250:}
小沙果
发表于 2011-9-14 13:04:32
这个涉及到面试中知情权利的行使:首先对于学历等的资料,劳动者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因此公司应当主动提出了解;而且,应该请劳动者提交信息登记表并且签字,确认信息均为真实,并注明,对提供虚假信息承担法律后果,若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予补偿。
而案例中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执行这一项,于是在仲裁中一定处于劣势地位的。因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负有举证责任,而该公司不能提供。
cindy20110729
发表于 2011-9-14 14:03:07
他当初应聘时的简历还有没有?
该公司是否有他应聘时说自己是211本科的证明?
欠条上有没有注明是“本科标准”?
现在是否有确凿的假学历的证据?
这么个技术岗位,怎么可以不看学历证明呢,这个真的是太失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