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文本可否用来续签?
近期,一批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想利用原来的劳动合同文本后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进行合同续签,但是有个问题拿不准,公司的法人变更了,这就造成了原劳动合同法人与续订劳动合同的法人不一致,想请教高人这样操作是否可行?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公司背景
中港合资、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法人是国资委和上级主管局任命的。 {:5_228:}我是海之怀抱 有效
劳动合同是和公司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原法人的权利义务自然过继给变更后的新法人。
不影响哦,可以不重新签订的 这个事情,就不要懒了~~别说法人变更,就是没变,也最好新签。万一一个不承认,你就哑巴吃黄连了~~ 最好是变更,重新合同签订。 我也觉得最好重新签定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过建议你更新合同,虽然合法,但是不合新法人心意,呵呵。 不要懒哦,重新签订吧,虽然不影响的 我很纳闷,难道童鞋们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5_252:}
重新填写新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很累人的{:5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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