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P1970
发表于 2011-9-14 20:35:50
值得学习的案例
nfhrlwx
发表于 2011-9-15 08:38:55
肯定支持李小姐的,任何公司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法律,那本身其制度就是无效的,所以李小姐如果申请仲裁,肯定最终得到仲裁胜利的.{:5_248:}
damone
发表于 2011-9-15 16:25:06
原来如此!
lanfine2005
发表于 2011-9-19 15:37:52
值得学习
没心的洋葱世界
发表于 2011-9-19 16:05:30
值得学习,谢谢分享
so_so
发表于 2011-9-21 15:11:49
cmfu01 发表于 2011-9-14 1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各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假设用这个来解除是否会更加合适出 ...
那我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
就是说,这个案例里面的公司是以李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列》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呢?
另外就算不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也没有权利休产假了。如果上述的公司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纪律处分的规定,还可以对其处分。
(依据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15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不享受该规定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我国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再享受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so_so
发表于 2011-9-21 15:50:18
cmfu01 发表于 2011-9-14 1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各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假设用这个来解除是否会更加合适出 ...
不错不错是对呢还是不对呢 {:5_245:}
cmfu01
发表于 2011-9-21 16:44:03
so_so 发表于 2011-9-21 15: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错不错是对呢还是不对呢
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因此,你公司以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未婚先孕同样可以享受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那要看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有没有明确说明。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decy
发表于 2011-9-21 16:56:18
只要是确认怀孕了,就应该享受所应受到的待遇
毛毛和康康
发表于 2011-10-11 14:45:02
学习啦,谢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