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ian 发表于 2011-9-19 22:54:59

不给假的企业去死吧!

rjhucn 发表于 2011-9-20 21:00:45

我本来以为可以按产假休假但可以不发放工资。但今天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认为:即使是超指标生育,也要按正常产假对待。当然超指标生育,计生部门是要处罚的。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9-22 11:01:23

楼上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9-22 11:10:23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孕期检查、生育等费用,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由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mxfatj 发表于 2011-9-22 11:23:44

既然人家已经怀孕,那么我们就应该给予相应的产假,但是产假期间的福利我们可以适当的做些调整(例如给予最低工资,相关福利取消等)。如果说她是属于地区相关计划生育规定范围内的,我们应该给予国家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情况还是要结合各个地区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来。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9-23 10:21:40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9-22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 ...

既然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按国家法规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

HRZENGq 发表于 2011-9-23 14:03:59

给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是按事假还是病假,由公司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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