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gnai 发表于 2011-9-20 11:12:54

患癌症员工如何处理?

  某公司一名08年11月录用一名女性员工,当时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一年。该员工在10年1月公司组织的员工体检中检查出患乳腺癌,之后员工就处理治疗病假中。该公司10年4月将所有劳务派遣员工均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当地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该公司原人事行政部经理根据公司领导意见与劳务派遣公司中止了劳务合作关系,虽然公司与该员工仍按劳务派遣关系存续,但公司与劳务派遣双方10年5月已约定,劳务派遣公司仅代为替该员工上缴社保,不承担后续问题及关系解除所需要的所有经济补偿。目前该员工仍在持续治疗康复休假至今(11年9月),如果您是新入职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您将如何处理该员工的问题。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9-20 11:36:35

08年,都11年了,劳务派遣合同1年到期也该是09年到期了。

10年查出来,企业是什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呢?劳务派遣按说应该是和原公司之间的关系吧。起码这时候还没有变更。

现在11年了,即使按照正式员工,医疗期估计也过了。要我说,企业有钱的话,补偿三月工资,就可以了。法律上是没啥问题的。

xingnai 发表于 2011-9-20 11:43:01

可能是我没写清楚,劳务合同在医疗期内续签过一次,原经理咨询过律师,律师曾给过一个意见,根据国家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规定,像这种患癌症的人,医疗期最长可以延长至24个月。

liulei01 发表于 2011-9-20 12:03:31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从员工关怀和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考虑,建议维持劳动关系,支付最低病假工资标准。

xitang 发表于 2011-9-20 13:06:52

3个月医疗期,补偿3个月工资,解除就是。企业不是福利机构啊!

HR叛徒 发表于 2011-9-20 13:51:53

法归法,情归情,慈善归慈善,现实归现实,没那个老板愿意掏钱养个不上班的病人,病人也不要以为有相关规定就可以赖人一辈子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9-20 13:52:24

这个应当在10年4月由劳务派遣转正式员工时就该处理了,当时是可退还给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公司人关怀的角度可以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既然拖到现在还没有处理,公司又那么关怀员工,那就等回来上班后视身体情况决定吧。如果超过24个月还不可以的话,那就解除或停薪留职吧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9-20 14:45:36

哎......好好的劳务派遣转为正式员工......0风险变成全揽......

孩子怀的时候还可以打掉,现在生下来了,你就得对他负责了~~现在丢弃?那就得承担法律责任了...

患难以治愈重大疾病的员工,医疗期可以延长至24个月,广东地区甚至36个月。医疗期满之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xingnai 发表于 2011-9-20 14:48:31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9-20 14: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好好的劳务派遣转为正式员工......0风险变成全揽......

孩子怀的时候还可以打掉,现在生下来了, ...

哎,只能说前面的人已让事情变成事实,后面来的人只能想办法处理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9-20 16:28:53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9-20 11: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08年,都11年了,劳务派遣合同1年到期也该是09年到期了。

10年查出来,企业是什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呢? ...

点评的重点就是医疗期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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