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缘居士
发表于 2004-6-3 13:55:00
有这个规定吗
有不可复制的法律条文吗。
楼下的观点可行。
kuaile
发表于 2004-6-3 14:45:00
如此理由
其实领导写个“以打造公司软环境、拓展业务、联络感情为由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力资源部门肯定是无条件执行。
xitang
发表于 2004-6-3 15:00:00
领导说了算
所以很容易找个理由的。
小月1
发表于 2004-6-3 15:05:00
保密费及各种补贴
还有什么贡献奖之类的
名目很多
反正是创造出来的嘛
只要合理就行了
可以
发表于 2004-6-3 15:48:00
一样
不知这个人的工作表现如何?如果不好,什么样的理由有一天都会给某些员工口舌,所以所有的主意都是一样的。如果好,什么样的理由都可以理解。
liio
发表于 2004-6-3 16:16:00
为什么要多付给两个月的工资呀!1
实际情况是什么呀?是不是法律有规定还是领导愿意呀!
山峰仞
发表于 2004-6-3 16:33:00
re
领导同意发奖金呗。
伯乐日
发表于 2004-6-3 17:13:00
特殊贡献的奖励
如果他曾经在公司工作中的某一项特殊贡献的特殊奖励,但不要说是两个月的工资,只是把奖金额与两个月的工资相等即可。要有书面的材料,公布在公司,并存档。
frances520
发表于 2004-6-3 17:44:00
领导的名义
我觉得还是以领导同意发放为理由比较合适!
巩灿
发表于 2004-6-3 21:06:00
我的观点
以突出贡献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