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通知金问题
本帖最后由 小笨熊84 于 2011-9-23 11:53 编辑“代通知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也是外企“炒人”经常用的N+1模式,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但是除了四十条规定,其他条款并没有提到,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四十条的情况,比如一般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等,这些情况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呢?请各位专家高手解答。
不需要支付! 这要看,公司是如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如果员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单位是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是未能提前,则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该条也是“代通知金”这一说法的正规出处。(2)如果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则单位提出解除,应当是提出解除的建议,在员工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合法解除,这实际属于协商解除的类型,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协商解除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所以也没有代通知金一说。(3)若员工既不存在四十条的情形,也不同意,单位仍要解除的,就属于违法了,不只是一个月工资的问题了。 糖糖说的非常好{:5_257:} {:5_257:}向糖糖学习。 嘿嘿,很多太正规的公司除了四十条的规定合法解除都有给的,据我了解北京是有文件规定要给的,解除没有提前三十天都要给 恩,糖糖说的很好了 糖糖说得不错 参考糖糖的意见! 不需要。
除非是有地方法规规定要,或者你们自己协商约定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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