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薪水如何讨回?
本帖最后由 文静的黑猫 于 2011-10-6 16:00 编辑某员工六月初进入某民企做部门经理,七天后离职,月底被老板一顿小酒又请了回去。该公司都是每月五日发放上个月20日到再上个月20日的工资,即8月5日发放6月20日到7月20日的工资。该员工8月5日顺利得到6月20日到7月20日的工资。8月份该员工因与公司老板工作意见分歧,多次提出离职,并开始为老板推荐继任者。8月25日该员工跟老板打个招呼,就不再去公司上班。9月5日该员工携继任者到公司办理交接,但没有领到工资。后来继任者顺利入职,该员工依然没有领到工资。沟通无果,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如下:
1、补发7月20日到9月5日的欠薪。
2、支付8月1日到9月5日的双倍工资
3、支付经济补偿金
4、补缴保险。
证据:1、6月20日—7月20日工资表,上面有老板签字
2、员工与老板往来短信,还有电话录音,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
求解:1、申请劳动仲裁,那四个要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2、双倍工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双倍工资应具体从哪天到哪天?
3、如果该员工月薪2300,补缴保险金额应为多少?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该员工,还是以其它形式补缴?
4、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多少?
1、公司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否则违反劳动法规定,除非你有足够的理由或者核算机制证明他擅自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而且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最低工资月不得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
2、他凭什么要你们支付8月1日到9月5日的双倍工资,这一条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且该员工8月25号以后就没有出勤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支付赔偿金。所以你们现在只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了工资就可以了,不必支付额外的工资。
3、社保只能补缴不能补给员工现金,像这样的员工也不建议补给他现金,否则他事后不认账再让你们去社保局补缴一次就不好了。补缴多少,以你们申报的养老基数来核算就OK了。
4、他自己提出的辞职,属于员工自身原因的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难道是你们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是这样就应自你们公司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截止日期到他最后有考勤记录的那天起。
这个案例我自己也不是很清晰,期待高手作答。{:5_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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