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龙 发表于 2011-10-6 23:16:39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你好,我在一家民营公司HR工作。劳动合同公司通常一年一签。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是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是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今年10月5日,节日休假后开始上班,公司领导告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要申请劳动仲裁。1、请问我一共可以申请多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如果公司没有和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我仍然继续上班,是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申请从2011年10月1日到我离职交接当天,因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没有书面程序,如果公司说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呀? 4、劳动仲裁期限多久呀?我是否等公司办理完离职交接,才可以劳动仲裁呢?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6 23:46:39

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0-7 00:01 编辑

1、公司无权不与你续签合同,已经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应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你的合同于9月30日已经到期,10月5日通知你,本身就已经逾期,在你本人没有表示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可视作已经自动顺延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公司坚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需要赔偿你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3、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可兼得。
4、若你未办理交接程序前,为公司付出了实际劳动,公司应该双倍支付你10月1日到你办理离职程序这段时间的工资。而且可视作自动顺延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5、公司若主张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公司举证。
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你为什么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既然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公司出具一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再凭此证明申请仲裁,不需要立即办理交接手续。
暂时想到的就这些,还望高手抬正和补充

393677526 发表于 2011-10-7 07:36:11

这个话题不错,坐等答案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10-7 07:43:34

沙发说了不少,偶补充点:
1、赔偿金如沙发所言,是4个月工资!
2、你还可以主张一项权利,即不续签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现在没有提前 一个月,应该多给一个月工资
3、10月1日到交接期间不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因为没满一个月;不过你仲裁时可以提出来“胡搅蛮缠”用!
4、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单位书面通知!单位没有出具书面通知,不存在员工同意不同意续签的问题!如果员工主动不同意续签,员工也得书面通知单位或者直接一走了之……
5、办理离职交接与仲裁没关!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0-7 08:32:32

        10月5日,节日休假后开始上班,公司领导告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会通知你办理工作交接的,不会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作为HR也应该知道离职要办理工作交接的。因而,要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获取双倍工资是难以得到支持的。作为HR也不应这样做,不然对你今后的职业生涯会造成不良影响。
        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是否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在于“续订”二字(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一种观点认为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双方同意续订的情形下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公司说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应有证据证明。
        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工作年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工资,以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为一年。个人认为。若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你就不要提起仲裁。
        以上供参考。

凉风饰夏 发表于 2011-10-7 08:45:09

本身自己就是HR,现在自己挑自己工作的毛病,是不是有点。。。。。建议还是放弃吧。

新手就当是赚分吧

leng2002 发表于 2011-10-7 08:51:31

1、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个月补偿金(2009.10-2011.9;2011.10.01-2011.10.。。。),共6个月。
2、        如果过了9月30日仍没有给你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可以默认为已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是无固定期合同。你不仅可以申请从10月1日起,每天双倍工资。
3、        续签合同或不续签需提供举证的,除非公司提供证据。
4、        建议办理离职交接过程,而应该表达出自己不解,并适当准备证据,以便举证。

leng2002 发表于 2011-10-7 08:51:37

1、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个月补偿金(2009.10-2011.9;2011.10.01-2011.10.。。。),共6个月。
2、        如果过了9月30日仍没有给你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可以默认为已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是无固定期合同。你不仅可以申请从10月1日起,每天双倍工资。
3、        续签合同或不续签需提供举证的,除非公司提供证据。
4、        建议办理离职交接过程,而应该表达出自己不解,并适当准备证据,以便举证。

雪中鹰 发表于 2011-10-7 09:14:27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0-6 2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公司无权不与你续签合同,已经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应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你的合同于9月30 ...

补充一下。
1、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案例中情况是,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而是在五天之后口头通知。这种情况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延续了事实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就需要支付2.5*2=5个月的赔偿金。当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未签订合同期限不满一个月,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如果单位提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需要举证。

zili-0909 发表于 2011-10-7 09:21:04

10月5日,节日休假后开始上班,公司领导告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会通知你办理工作交接的,不会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作为HR也应该知道离职要办理工作交接的。因而,要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获取双倍工资是难以得到支持的。作为HR也不应这样做,不然对你今后的职业生涯会造成不良影响。
        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是否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在于“续订”二字(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一种观点认为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双方同意续订的情形下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公司说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应有证据证明。
        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工作年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工资,以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0 ~* W- h7 h: @1 D( g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为一年。个人认为。若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你就不要提起仲裁。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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