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991 发表于 2011-10-11 13:26:17

关于退休补偿问题

本帖最后由 qd991 于 2011-10-11 15:57 编辑

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哪位高手能告诉我,上面这句话,是按照哪条法律依据的?
请帮忙!


附一列子:A员工(男),52岁进入公司,以前未交养老保险,(1、进公司开始交保险;2、进公司后未交保险),那60岁退休时,A员工未交满15年,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海之怀抱 发表于 2011-10-11 13:33:09

本帖最后由 海之怀抱 于 2011-10-11 13:36 编辑

老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关于此问题,专家替大家解答:

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假设2009年8月31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找的这个不对,我晕,接着找

海之怀抱 发表于 2011-10-11 13:42:02

{:5_252:}说的就是啊,接着找答案。
{:5_248:}高手呢,出来给解惑下。。。{:5_204:}

qd991 发表于 2011-10-11 13:46:20

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补偿金问题。如果劳动者此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系用人单位的过错,单位要赔偿的.
原理应该是这样,但谁能告诉我其法律依据?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0-11 13:59:13

员工到退休年龄,人事需要去社保办理相应的手续。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自然终止,这时与员工解除合同是正常的,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也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为何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呢?是在合同期间没有买保险吗?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10-11 14:10:03

给一个广东省地区的相关文件参考一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2、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使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自然终止,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这种用工关系仍然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这就直接导致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也因此失去法律效力,但该条例却未明确规定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就是说,在法律未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任何法律可以推论出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应东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请求,发布了一个复函:《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问题的复函》:
    粤劳仲函1号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有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获得养老保险待遇退出劳动岗位是否需经济补偿的请求》(东劳仲委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该复函正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作出的最新的规定。然而,该复函毕竟为仲裁委员会发布,仅对劳动系统内部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参考性质,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10-11 14:25:12

个人觉得在可能的情况下,到退休时建议A员工把差几年的钱补交上,够十五年了,就可以领养老金了,政策都是人制定的,都是为了百姓能老有所养。
还有一点A员工虽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而根源在于其之前没有办理参保,导致其缴费年限不足。此种情形下,不是目前用人单位的过错,所以个人觉得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

ping52 发表于 2011-10-11 14:33:28

个人感觉不需要,因为该员工在职期间社保公司有正常缴纳,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原因是该员工进公司之前未交保险,所以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公司承担。
同意糖糖的做法,让该员工退休前去补齐社保,或者自己再慢慢交够15年之后在享受。

wushijun 发表于 2011-10-11 15:38:01

个人认为,到退休年龄,按正常退休就ok,因为该员工在公司期间是正常参保的,公司没有违规操作,故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建议员工继续补缴余下年份,达到15年。谢谢!

虾小庆 发表于 2011-10-11 15:47:17

52岁之前是否在这家公司呢?如果不在目前这家公司,那不是公司的过错,无需承担经济补偿~~~
有的地方法,养老保险操作办法有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属劳动保障所按规定审核,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延长期最长为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可一次性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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