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163mail 发表于 2011-10-13 14:17:49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13 10: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一直说我理论,而我一直在提供解决方法啊,
反倒是你从来都是强调困难,而没有一点解决问题的思路,



你学开车,如果只让你学理论,不让你摸车实践,你能学会吗? 这道理不用重复吧?  
你能告诉我全世界有几家公司的hr,能在一个人还不具备一个技术类岗位大部分工作技能的情况下,就敢断言此人必能胜任?   这就是你太理论太空洞的地方。 因为我不相信你的面试技术能做到100%的招聘合格率。只要有招聘来有不能胜任的未通过试用期,那你之前那一大套有何意义?

如果一个本着找长期工作的工人,你告诉他,我这里的工作两个月后有可能就不再提供了。另一家企业是真正正式长期的工作机会,你觉得十个人有几个人会接受你的工作?
而如果本来就是一个想打短工的,那是能接受,可企业就为了招个短工俩月后再招吗?
至于普工招聘难度,我只能说恭喜你了,你运气真不是一般的好。 看看论坛上有多少hr抱怨现在普工难招吧。

至于方法,我已经想到了。

管水 发表于 2011-10-13 14:28:30

本帖最后由 管水 于 2011-10-13 14:36 编辑

我觉得就你们公司这种情况,不要放开这个口子。反正你们本来就不打算从低级岗位选拔人才,并且这种申请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次数出现多了,总会有各种问题出现。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13 14:30:10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13 15:07 编辑

1、呵呵  “断言”、“100%”这两个词从何谈起啊?
我一再强调,我的方法只能增加成功的概率;你招10个人,本来可能只有5个合格,可你多付出一些劳动,按照那些方法甄选一下,成功的可能达到7个,这就是意义;开车的例子,光学理论当然不能学会,也不需要他学会。比如一个人从小爱摆弄车啊、机械类的东西,交规考100分,对车的原理很门清,为人也很灵光,让这个人去学车成功的概率是不是比别人把握性大一点呢(当然,开车是个人就能学会)。
2、你还在为自己设限,不明白你为什么总把自己局限在一个困境中想问题。
有“一个本着找长期工作的工人”,也有“就打算出来干两个月的工人”啊。你觉得这类人会去哪个企业工作?
3、跟运气没关系,每个人都有个价,价格给到了,自然能招到人;
刚注册,只看到了一个劳动密集性企业招不到人的帖子。工资给不到位,当然招不到人了。
4、方法想到了啊,共享一下呗,发消息给我也行。

威哥1号 发表于 2011-10-14 00:14:22

一家企业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lichen1002 发表于 2011-10-17 09:06:32

劳法虽然规定了,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說明】第二十一條闡述: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所以,我认为,在劳动者再次入职后,如劳动内容发生改变的,是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除此之外,都是不可以的。

思念是海 发表于 2011-10-17 09:30:28

本帖最后由 思念是海 于 2011-10-17 09:32 编辑

如果楼上的那条例是对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是之前的条例,但现在并未废止的。
那他的答案才是正解
至于是不是,楼主自己确认一下

lichen1002 发表于 2011-10-17 09:43:5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颁布日期:19940905   执行日期19940905   有效期:有效

lichen1002 发表于 2011-10-17 10:13:41

按楼主所说的情况,既然是员工主动申请的,而企业也接受申请,那么建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来进行规避?
1、公司与员工就操作工这份工作的劳动关系进行中止,具体事项需要协商并确认,避免事后员工返回并索赔;
2、就技术工种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根据30楼回复)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10-17 11:10:38

我很理解楼主的心态,因为有同感。
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不一定非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好好沟通能解决很多问题,而不是只站在老板的角度考虑问题。
但用约定两次试用期,想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干掉员工的话,就有点不地道了,何况这样是违法的,
将来有可能会造成劳动争议风险,公司会损失更大。
我建议的做法是,先给个考试给这位老员工,若老板想用他的话,就考简单点,若老板不想用,就考难点,总之控制权在你手上。但一旦决定用了,就要用人不疑。
若老板不想开内招的先例的话,最好以公平的方法婉拒-对内公开招聘。然后外招。
至于您解决问题思路上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当然,我不是说您不是,只是觉得您考虑问题可以更全面些。
还有位同仁的说法虽然激烈了点,但确实是实话,熟话说,忠言逆耳。请楼主权且当快人快语。
大家同行互相学习。

junren0618 发表于 2011-10-18 09:25:57

个人观点如下:
1) 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讲“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论是内部调动或是岗位变动等情况,都受到法律的制约。
2) 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确实又存在有上述情形的发生,通常在我们公司叫做“考察期”(以区分国家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我们在员工换岗前会让其同时签署申明:如果发生了员工在新的岗位上不胜任,或是没有通过“考察期”,通常会采取调回原岗位(如果原岗位还有空缺),因为原岗位来讲员工还是胜任的。若原岗位已被替代调,公司必须要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只能从“不胜任再换岗”或“不胜任再培训”的方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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