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专员
发表于 2011-10-25 10:41:45
这个事情,本身就不能依法来论,因为牵扯到人情,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既然是熟人介绍,就应该从人情方面解决,这样大家都好做。
请个位大侠指点
晓军-南京
发表于 2011-10-25 10:47:59
不能解除。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10-25 10:49:32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1-10-25 10:51 编辑
人资专员 发表于 2011-10-25 10:38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您说的不对,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并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
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依照除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外的规定(当然包括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限制。
祖朝野
发表于 2011-10-25 10:49:55
哈哈,我手里也有这么个案例。但是,1、仅从法律层面来说,被证明试用不符合岗位可以辞退,含三期员工。2、这位女同事工作认真负责,也能胜任岗位。我是HRM肯定是保这个人的。3、我自己的这个案例是,极有可能入职就隐瞒着已经怀孕了且工作能力有待商榷。最后因为心软啊保留下来了,现在后患无穷啊!{:5_224:}
人资专员
发表于 2011-10-25 10:56:45
祖朝野 发表于 2011-10-25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我手里也有这么个案例。但是,1、仅从法律层面来说,被证明试用不符合岗位可以辞退,含三期员工。2、 ...
说到招聘,对那些自以为能力很高,提出待遇很高,对公司忠诚度不高的人,但公司对其能力到底是如何并不知,如何来对对待啊?
人资专员
发表于 2011-10-25 10:57:49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10-25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依 ...
多谢指教!是我疏忽了,因为很少牵扯到劳动法。望以后多多批评指正!
茶小娃
发表于 2011-10-25 11:00:50
个人觉得,
公司明摆要开除你,不要承担怀孕的女职工,就是明摆留下转正,讲不定也会有冲突或者做的不开心饿事,
不如,谈判解除劳动合同,拿到一定饿费用和补偿金,虽然可能会少点 ..
不过最终看个人意愿,
公司如果提不出实质的证据,证明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不然不能开除。
老小
发表于 2011-10-25 12:50:45
试用期怀孕这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企业招人进来是为了将工作做的更细或者是弥补因员工离职留下的空缺,如果试用期就怀孕了,企业很有可能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结束试用期的。这一点应该是员工提前想到的,无论企业是不是做的人道,员工都必须认清,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当然了,如果这个岗位工作比较轻松,怀孕不怀孕都无所谓,那另当别论了。
lantian08
发表于 2011-10-25 14:19:04
HR工作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法律条文不够明确的边缘,建议提倡“以人为本”的理念,看员工的工作性质,赞同“雨下了一夜 ”的观点。
林忆
发表于 2011-10-31 15:08:59
{:5_257:}谢谢各位,真的是说出了心声啊,国家的法律不健全,对个人对企业都不好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