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sn2018
发表于 2011-10-31 21:43:26
交流交流好啊!楼主真厉害
林忆
发表于 2011-11-3 11:40:22
thsn2018 发表于 2011-10-31 2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交流交流好啊!楼主真厉害
没啦,就是想多学习点东西呢
liuxingyie
发表于 2011-11-3 11:50:40
站在人事经理的角度,以工作不适合为理劝其离职是可以接受的;跟劳动法不相冲突,因该员在试用期内。
candylijingjing
发表于 2011-11-3 11:53:30
公司解雇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公司去年就有一个新员工是一入职就怀孕的。我们猜她其实入职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只是故意对公司隐瞒,因为入职体检时她拒绝做X光检查,说自己2个月前才做过检查并提供了检查单(她丈夫在医院工作)。作为人性化的企业,不应对员工怀孕如此敏感,也就那么3个月的事情,况且都买了生育保险,对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不会太大。只是,如果真的是不能接受类似这种一入职就怀孕的情况的话,可以要求员工在入职前做X光检查,或者可以要求已婚女性检查是否怀孕(国家有规定单位不能对未婚女性进行妊娠检查,但已婚的是可以检查这一项的)。
okornot
发表于 2011-11-3 12:10:48
如果公司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是可以在试用期解雇怀孕女职工,但是如果没有,公司这样解雇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的话,肯定是输的。怀孕与否也不能成为录用条件的依据,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
不过每个公司对此类事情都是不太喜欢的,特别是不正规的公司,肯定会采取各种方式(逼迫)当事人辞职的,所以为了后代的健康成长,就安心在家好好休息下吧。
林忆
发表于 2011-11-10 14:03:40
{:5_252:}很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谢谢了
SZGGXY
发表于 2011-11-10 14:43:00
{:5_239:}是的呀 劳动仲裁
葡萄种子
发表于 2011-11-10 15:02:26
根据各位楼主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1)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提前3天可以解除合同 ,
2)情理上应该履行合同,应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属于法律漏洞,
我个人而言,本人认为这个情形 作为企业人事经理,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原因是:根据中国宪法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国家赋予中国公民的生育权,
任何法律都不能冷驾于国家宪法之上,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前提是在符合国家宪法的前提上。
企业人事经理的任何处理都应该根据有力的前提之下,进行处理。
如果解除 正确程序,部门提交试用期内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业务,能力,对应等岗位要求)
但从上述理解,不存在此类现象,
因此从怀孕,到业务;都没有理由解除;
唯一能做的是,招聘过程应该判断,可预见的风险及对该员工的期待。
林忆
发表于 2011-11-14 09:30:31
{:5_257:}看到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至少证明我的观点,我觉得可以选择不辞职的,因为有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炼骑
发表于 2011-11-14 09:39:08
去仲裁吧,可以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