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工伤是否合适?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2003年初在沙漠里的一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劳累突发脑溢血,半身不能动,因地处沙漠,耽误大约9个小时,才送到医院抢救.经治疗后,公司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后复发,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第一次出院诊断证明,经劳动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因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们没有认定为工伤.(与今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无关).但有一点,因工作环境艰苦,无法得到及时治疗.请问我们处理是否正确处理不正确
应该认定为工伤才对,因为是在工作中造成的劳动伤害。而且不认定也不人道。re
工伤认定与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关系吧!应该认定
这位伤者是在工作中受伤。不正确
我认为不正确,工伤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关。那是工伤后的定级。他是在工作中也是由于工作才造成的。必须要算工伤的。为贵公司付出这么多,公司应该对人家有个交待啊。朋友。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疲病应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关。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环境艰苦,为解除工人的后顾之忧,你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真是的
这都不算工伤吗?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