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代通知金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关于企业解除合同的责任问题还是有一些方面存在疑问。公司合同文本中有一条是这样的
“第九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约期内,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违约金为人民币3000元。“
其中一名员工2003年到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现因公司项目停止,该员工无法安置,只能提前解除合同,这样的话,按照规定,公司支付2900元(其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就可以了吧。因为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违约金应该只有涉及服务期和培训等特殊待遇才设立的,并且主要是针对员工赔偿公司的,至于公司违约一般由代通知金和其他补偿来体现。现在员工根据合同在公司同意支付其代通知金的情况下还要求支付3000元违约金,说公司没有到一年就解除合同是违约的应该支付违约金。
那如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话就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了,因为公司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的义务应该给代通知金而没有支付属违约,可是公司现在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就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了。合同没到期可以解除的,其实公司在没提前通知的事情上存在违约,违约的责任是支付一个月工资。
再说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这样的话我认为公司就没有责任了不应该再承担违约金。
看样子公司的合同文本应该修改了 上面的这一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如服务期等就应该废除应该讲是多余的,各位认为呢?因为这样的话员工容易把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混淆,认为公司违约了,欢迎各位探讨。
代通金与违约金
一、合同这条是针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上海方面的规定,像他这种情况约定违约金是完全不起作用的;但对于公司来说却大不一样,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违约时如何承担责任,也没有不允许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所以这条约定对公司来说是有效的。简单地说就是,对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要支付违约金,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约定;但对于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要支付违约金,法无明文规定即可约定。二、支付了代通金并不能免除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代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代通金的支付只是免除了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责任,而违约金的支付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使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劳动者,只要合同中存在约定有效的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违约金。
公司劳动合同的条款未对劳动者起到约束作用,反而把公司自己给套住了。值得研究!
别把自己搞胡涂了
所谓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概念,是指两种情况:第一、合同到期,双方无论是否同意续签合同,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这种情况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第二,合同未到期,一方毁约,也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但这种情况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而不存在代通知金。不然的话你可以问一下,如果员工想提前辞职,是不是也要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呢(因为很多员工并不存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意识)?别忘了,在法律面前,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们在修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坚持这个原则。我的观点
如果员工工作满6个月,公司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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